遇到电子考勤导出件与纸质排班表的记录不一致,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先核对其中某一份的固定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核对的起点是:哪一份材料更接近未经加工的原始记录,以及该原始记录由谁掌握、能否调取。劳动者手里已有的导出件和排班表,可以先按来源、期间和形成时间逐项比对,再决定向单位或仲裁机构主张调取哪一类原始数据。
一、原始记录的保管方决定核对的先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打卡系统的后台数据、门禁记录,以及由单位制作并下发的排班表,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范围,就落入上述条文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劳动者自行导出的电子考勤文件、留存的纸质排班表,属于其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材料,需要说明来源。
由此形成的核对思路是:先确认争议期间的考勤原始数据存放在哪个系统、由谁管理,再把手里的导出件和排班表与该原始数据对照。核对重点落在原始记录由谁掌握、能否调取;两份材料的形式差异只是参考因素。
二、两份材料可以按同一组维度比对
以下做法属于整理建议,目的是让材料差异能被清楚说明,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比对维度 | 电子考勤导出件 | 纸质排班表 |
|---|---|---|
| 来源与载体 | 出自哪个考勤系统,由谁导出,导出时间和操作记录 | 由谁制作、何时发放,是否有签字或公示记录 |
| 期间与主体 | 覆盖的考勤周期、部门、岗位是否与争议期间一致 | 对应班次覆盖的日期和人员是否同一 |
| 形成时间与修改痕迹 | 文件生成时间,是否存在事后编辑 | 是否有补填、涂改,与原始下发版本是否一致 |
| 与其他材料的对应 | 与工资条、加班审批、请假单、门禁记录能否相互印证 | 与同期调班通知、班组群通知能否对应 |
比对时保持“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的口径,避免拿不同月份的记录相互否定。经比对后仍无法确定哪份材料更接近原始记录时,可以在申请仲裁时请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原始考勤数据。
三、进入仲裁程序的两个时间与管辖要点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邯郸发生争议的,可按这一规则确定受理机构。
时效方面,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材料方面,该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把电子导出件与纸质排班表的来源、导出或发放过程写清楚,有助于说明两份材料为何不一致。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具体到个案,原始考勤数据是否存在、由哪一方实际保管、导出件能否与系统记录对应,仍需结合单位考勤制度和实际调取情况进一步核实;涉及请求事项和材料组织的,可以向律师咨询后确定准备方案。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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