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定准备劳动仲裁咨询材料时,若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与解除通知载明理由不一致,建议先核解除通知,再核仲裁申请书。核对主体是劳动者或其代理人;阶段既可以是申请仲裁前的材料整理,也可以是申请已提交、开庭前的复核;适用条件是不一致点涉及同一解除行为的主体、解除日期、解除理由或请求项目。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解除通知的原件或复印件来源、落款主体、形成时间、送达记录和理由表述;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请求金额及计算依据。这个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先核解除通知:固定解除行为的基本事实
解除通知是解除争议的基础事实材料。先核它,重点看四项:一是通知由谁作出,落款主体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致;二是通知形成和送达的时间,能否对应解除日期;三是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原文,避免只凭记忆概括;四是送达对象和送达方式,有无签收、邮寄、电子邮件等记录。把这些内容先固定下来,后续才能判断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是否围绕同一解除行为展开。
再核仲裁申请书:看请求与事实理由是否对应
仲裁申请书是启动仲裁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12-29通过,2008-05-01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核对时,把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与解除通知并列看:请求所指向的解除主体、解除日期是否与通知一致;事实理由中陈述的解除原因,与通知载明的理由是否指向同一件事;请求金额的计算是否以该解除时点和工资基数为依据。请求项目是申请人希望仲裁委支持的事项,解除理由是解除行为的书面说明,二者属于不同层面,不能互相替代。
不对应时:做对照表,不直接改写其中一份
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建议制作一张对照表,按“解除主体、解除日期、解除理由、请求事项、请求金额、事实依据、证据来源”逐项列明,对不一致处标注“待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上版本及公开文本)
对照后再向受理仲裁委核实请求变更、补充材料的具体要求。咨询律师时,可以带解除通知及送达记录、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与解除相关的材料,便于把“解除行为”与“仲裁请求”放在同一事实框架下核对。保定劳动仲裁律师咨询中,先固定解除通知,再整理申请书,通常更便于发现不一致点究竟出在事实陈述、请求项目还是金额计算上。具体程序要求以受理仲裁委的告知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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