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围绕事发记录,建议核对事发时间、地点、动物种类与外观特征、动物所处状态(由人牵引、拴系、遗弃或逃逸期间等)、在场人员及联系方式,并保留现场照片、视频、报警或物业、村(居)委会处理记录。围绕医疗资料,建议核对就诊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实际取得情况与日期,并保留医疗费票据。围绕管理线索,建议核对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等情况,保留能够反映上述主体的聊天记录、缴费凭证、登记或免疫记录、证人信息。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的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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