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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婚罪辩护律师:两份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与同居证明不一致,辩护准备先核对哪项?

建议先核对两份租房合同,并且核对的落点是“承租人—房屋—租期”这三项是否指向同一件事,以及合同的原件来源和实际履行痕迹;这一步固定下来之后,再核对同居证明的形成主体、形成时间和它具体证明的是哪一段事实。理由很直接:承租人不一致本身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共同承租、一方代签、转租、单位或亲属名义承租,也可能两份合同本来就不指…

建议先核对两份租房合同,并且核对的落点是“承租人—房屋—租期”这三项是否指向同一件事,以及合同的原件来源和实际履行痕迹;这一步固定下来之后,再核对同居证明的形成主体、形成时间和它具体证明的是哪一段事实。理由很直接:承租人不一致本身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共同承租、一方代签、转租、单位或亲属名义承租,也可能两份合同本来就不指向同一房屋或同一期间。在这些基础信息对齐之前就把合同与同居证明并排比较,容易把“不同事项”当成“相互矛盾”。

一、先核对合同的三项对应关系

围绕两份租房合同,可以按同一维度逐项比对: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能说明什么
房屋 地址、门牌号、房间号是否为同一房源 两份合同是否针对同一处房屋
期间 起租日、到期日、是否重叠、是否覆盖同居证明所指时间 两份合同在时间上是否具有可比性
承租人 签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是否同一人或同一组人 “不一致”属于主体差异还是身份错误
履行痕迹 租金、押金由谁支付,水电燃气登记在谁名下,有无转账凭证或票据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由谁实际使用

这些属于建议整理的比对维度,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需要提醒的是,承租人不一致并不等于合同虚假,也不等于同居证明虚假:两类材料可以分别真实,只是各自指向的事实不同。核对的目的,是先把“是否属于同一事项”确认下来。

二、再核对同居证明

在合同指向确认后,再看同居证明的形成主体(个人证人、单位、社区、物业等)、形成时间(是否为事后补出)、证明的具体事实(谁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居住),以及是否有原始登记记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居证明的原件形态与形成过程通常要在这一阶段通过阅卷核对;侦查阶段则可依第三十九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了解指控事实与证据线索。必要时,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三条)。

三、结论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三十七条明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据此,承租人与同居证明不一致,只是需要在辩护准备中解释清楚的差异点:它不当然否定合同的真实性,也不当然否定同居证明的证明力,控方仍需就待证事实完成证明。重婚案件的具体实体认定标准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结合实体规定与卷内证据另行核对。如需将上述核对工作纳入委托事项,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宜与律所书面确认。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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