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银行卡流水与获利说明必须先核对哪一段。就西安这类帮信罪咨询场景而言,可行的做法是:先确定指控所指向的行为期间,再以这段期间为主线,把流水和获利说明放到同一条时间轴上一并核对;两份材料的期间不一致时,先核对重叠区,再分别核对重叠区之外的差额部分。这样安排是因为帮信罪的成立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为条件,而流水与获利都是围绕被指控的帮助行为来说明事实的,脱离被指控期间单独比对两段数字,容易得出没有意义的差额。
一、先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期间”,再比较两份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版本:官方合并文本含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2024年3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按该条的实际适用范围,银行卡相关事实对应的通常是“支付结算”这一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独立要件。因此核对的重点在于:被指控的那段期间内,这张卡实际发生了什么、本人对这段期间是否知情、这段期间与获利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至于流水更长或获利说明更短,本身不等于矛盾,可能只是统计口径不同。
建议把两份材料统一到同一组要素上再比对:账户主体是否为本人、卡号与开户行、期间起止日期、流水口径(入账、出账、累计发生额或期末余额)、获利口径(总额、分成部分或已提现部分)、数据来源(银行调取、本人导出或平台记录)。同一主体、同一账户、同一口径下的比较才有意义。
二、不同程序阶段能核对的范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版本: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对应到本题:侦查阶段可以先通过会见和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把被指控的期间、账户和数额口径问清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再通过阅卷把起诉意见书所载期间与银行流水、获利说明逐一对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核对结论可以在这个环节以书面意见形式提出。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清单
- 以起诉意见书或指控材料写明的行为期间为基准,标出起止日期;
- 在同一日历上标出流水覆盖期间、获利说明覆盖期间,划出重叠区与差额区;
- 重叠区逐笔核对:账户是否为本人、资金进出是否对应具体时间段、有无同一笔资金重复计算;
- 差额区单独说明:差额部分可能是卡片在非指控期间的使用,也可能是获利说明只统计了部分提现,需要分别注明来源和理由,避免直接当作矛盾;
- 把核对结果整理成一页时间轴对照表,随辩护意见提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两份材料差额区能否解释、是否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仍需结合全案证据由办案机关判断;涉及具体数额标准的地方性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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