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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选律师,如何判断其是否熟悉合理使用抗辩?

判断一位律师是否熟悉肖像权侵权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关键不在于他是否说出“合理使用”这四个字,而在于他能否把抗辩拆成可核对的法律依据、事实条件和证据材料:先指出该抗辩所依据的具体条文及适用条件,再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传播对象、是否取得许可、是否造成损害等事实分别由什么材料证明,最后区分抗辩对侵权认定、责任减轻和赔偿测算…

判断一位律师是否熟悉肖像权侵权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关键不在于他是否说出“合理使用”这四个字,而在于他能否把抗辩拆成可核对的法律依据、事实条件和证据材料:先指出该抗辩所依据的具体条文及适用条件,再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传播对象、是否取得许可、是否造成损害等事实分别由什么材料证明,最后区分抗辩对侵权认定、责任减轻和赔偿测算的不同影响。在北京咨询此类维权事务时,可以把面谈当成一次能力核对,让律师分别解释规范定位、证据组织和赔偿测算,再结合书面委托范围判断是否匹配。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咨询并核对承办安排。

一、看律师能否把抗辩放回侵权责任的一般框架

肖像权属于自然人人身权益,围绕肖像使用产生的侵权争议,通常要回到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中判断。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两条给出的信息是: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为基础,同时保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无过错情形。面谈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本案主张侵权的一方需要证明哪些事实;被控使用一方提出合理使用抗辩时,抗辩指向的是行为不落入侵权构成,还是指向责任减轻;该抗辩与过错要件之间是什么关系。律师如果只能笼统说“这是合理使用”“为了公共利益”,却指不出规范依据、说不清适用条件,就很难认为其对该抗辩做过体系化准备。

同时要区分合理使用抗辩与“被侵权人过错”。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规定的是减轻责任的事由,条文用的是“可以减轻”,不是免除责任。合理使用属于另一类抗辩事由,其法律效果需要依据该抗辩所对应的具体条文判断。律师如果把“对方也有过错”直接等同于“合理使用”,或者把减轻责任说成完全不承担责任,说明其对规范层次和条文效果的把握不够细。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可核对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条款和网络侵权条款;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法定情形,需以现行有效法律文本中人格权编的相关条文另行核对,本文不替代对该部分条文的逐项比对。正因如此,面谈时更应让律师当场指出其依据的具体条文、款号和适用条件,而不是只听概括性表述。

二、看律师能否把网络传播场景分层处理

肖像使用争议经常发生在网络环境。资料显示,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版本及出处同上)

这组条文至少涉及三个不同层面:使用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权利人通知后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后是否处理。律师如果能把这三个层面分开,说明他知道合理使用抗辩主要针对使用行为,平台责任则要看通知、必要措施和主观状态,不会把“平台已删除”直接当成“使用行为合法”,也不会把“平台未删除”直接当成“使用行为侵权”。面谈时可以追问:现有链接是否已通知平台、通知材料包含什么、平台如何回应、删除前后的传播范围有无变化。这些事实分别影响哪一层责任,律师应当能够对应说明。

三、看赔偿测算是否分项、分条件

合理使用抗辩的讨论最终会落到赔偿请求。资料显示,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版本及出处同上)

从这两条可以核对律师的测算思路:财产损失部分,是否分别了解“被侵权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两条路径,是否知道两者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损害部分,是否核对“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而不是把一般不适或轻微影响直接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如果能把赔偿项目、计算路径和条件分开,说明其对抗辩成立与否之后的后果有准备;如果只给一个总数、不说明依据,或者对“严重精神损害”不作条件区分,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办案细致程度。

四、面谈核对清单:问什么、听什么、准备什么

以下问题可用于面谈时核对律师对合理使用抗辩的熟悉程度。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

面谈问题 想核对的能力 可以准备的材料
您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哪一类法定例外?依据哪一条、哪一款?适用条件是什么? 规范定位是否准确,能否区分概括表述与条文条件 涉嫌使用的图片、视频、链接、发布时间、发布主体
对方可能主张合理使用,我们需要回应哪些事实?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传播对象、是否取得许可,分别由什么材料证明? 能否把抗辩拆成事实争点,并说明各争点的证明对象 许可沟通记录、使用场景说明、传播数据、发布账号信息
平台已经删除或者尚未删除,对责任范围有什么影响? 能否区分使用行为责任与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责任 平台投诉记录、通知内容、平台回复、删除前后截图
赔偿测算中,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分别怎么考虑? 能否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分项、分条件说明 损失线索、获利线索、传播范围材料、精神损害后果材料
这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 能否明确服务边界和费用项目 拟议工作清单、程序阶段说明、书面委托文本

准备材料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核对主体、时间、链接和原始载体:同一张图片在不同平台的出现时间可能不同,同一账号的发布与转发可能对应不同主体,截图与原始链接的证明作用也不同。把这些信息分组整理,可以帮助律师判断抗辩事实的出处和矛盾点。材料是否提交、何时提交,仍应结合具体程序要求确认。

五、费用与委托边界要单独核对

判断律师是否熟悉抗辩,也要看其能否把工作范围和费用说清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哪些由律所收取、哪些由第三方机构收取,收费对应哪个程序阶段、包含哪些工作内容,建议在委托前逐项核对。合理使用抗辩涉及的条文检索、证据梳理、平台沟通、出庭答辩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及如何计费。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宜用其他案件的说法替代本案约定。收费沟通建议形成书面记录,明确服务阶段、交付成果和增项处理方式;这有助于后续核对,但不改变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结语

在北京选择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时,判断其是否熟悉合理使用抗辩,可以看四件事:能否准确指出抗辩所依据的条文和适用条件;能否把使用目的、范围、传播、许可等事实分配给相应证据;能否区分使用行为责任、平台通知责任和赔偿测算;能否把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写入委托沟通。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涉嫌使用行为的原始链接与时间、平台处理记录、许可沟通材料、损失或获利线索,以及拟委托的具体工作阶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和委托条件作进一步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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