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异地律师时,真正需要逐项比较的是同一委托事项下五个交接节点是否已经书面明确:材料由谁保管、原件如何转交、指示变更如何确认、是否允许转委托、处理结果和取得的财产如何报告与交付。合同履行地与诉讼材料保管地不一致,会让这几个节点之间的往返成本和确认难度上升,建议在签约前按同一维度逐项核对,并写入委托合同。
一、比较要落在同一事项、同一期间上
对两家律师做比较,建议围绕同一委托事项、同一时间段列同一张对照表:材料清单(区分原件与复印件)、当前保管地、交接方式和签收人、指示确认方式(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可留痕方式)、报告频次、费用垫付与结算方式。不同主体、不同程序阶段的材料可以分组登记,避免把合同履行地的材料与保管地的材料混在一张清单里比较。
二、法定交接义务是核对的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异地委托中,律师与委托人不在同一地,指示变更的确认方式值得提前约定,这一条可以作为核对“变更是否经同意、紧急处理后是否及时报告”的依据。
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异地办案中,如果涉及当地律师协助,是否经委托人同意、同意后责任如何分配,属于可以事先问清的事项。
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材料、文书以及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都可以按这两条的实际范围,在合同中约定报告频次、转交时间、交接方式和签收确认。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费用边界与解除时的交接
费用方面,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核对报价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与差旅、复印、邮寄等垫付费用分列,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另行单列;各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据此比较金额高低。
解除与交接方面,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异地委托中,解除时的材料返还、已发生费用结算,建议在合同中写明交接清单和结算方式,以便出现解除情形时按约定处理。
四、咨询前的准备清单
建议就同一委托事项准备一份问题清单,向拟委托的北京律所逐项确认:材料保管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原件交接由谁负责、如何签收;指示变更采用何种书面方式;是否安排转委托及相应责任;报告频次与终止时的结果报告安排;服务费与垫付费用如何分列结算。上述内容属于咨询准备和合同约定的建议,是否采用、如何计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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