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列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的报价,并不当然意味着“股东会文件复核”已经包含在顾问费内;反过来,也不能仅凭报价单未列明该项,就认定律所必须另行收费。判断的关键,是报价单和委托合同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界定:如果复核工作明确写入常法项目,通常应按约定在顾问费范围内处理;如果报价单只列常法项目、未明确涵盖股东会文件复核,该项属于服务范围边界,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常法范围、如何计费。另计费也应有书面约定,并受律所备案收费标准约束。
一、先看“常法项目”到底写了什么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要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因此,“股东会文件复核”是否属于常法,不是由“常年法律顾问”这个名称当然决定,而要看报价单、服务方案和委托合同是否把它列为具体服务事项。
建议核对报价单中常法栏目的表述:是笼统写“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查”,还是明确列出“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通知及授权文件复核”。同时看合同中有无“超出服务范围事项另行协商计费”的条款。若表述模糊,签约前以书面方式确认复核对象、份数、次数、是否出具书面意见,有助于避免后续争议。这些属于签约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
二、另计费可以成立,但要有约定和标准边界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据此,把股东会文件复核作为单独服务项目协商计费,本身并不被禁止;但律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同条)。
同时,律所不得超出其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公示备案标准(司发通〔2021〕87号第二项)。所以,判断“另计费是否合理”,不能只看报价高低,而应核对:该项是否写入委托范围、计费方式是否事先说明、金额是否落在备案标准之内。
需要区分的是,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八项)。股东会文件复核属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属于上述代付费用序列;它是否单列,仍回到服务项目约定本身。另需注意,该条严禁的是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不能把这一禁止性规定误读为“所有常法外服务一律不得收费”。
三、报价核对顺序
| 核对对象 | 重点看什么 | 能确认什么 |
|---|---|---|
| 报价单/服务项目清单 | 常法栏目是否列明股东会文件复核,计费方式是否写明 | 复核是否落在已报价格范围内 |
| 委托合同服务范围条款 | 服务边界、额外事项如何计费、是否需书面确认 | 另计费是否有合同依据 |
| 律所备案收费标准及公示 | 对应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是否超备案标准 | 收费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
| 费用清单及凭证 |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 | 是否存在项目混同或凭证缺失 |
四、还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全国性律师服务收费规范,不包含秦皇岛当地律所的具体备案标准或报价行情。实际操作中,可向拟委托律所索要其备案收费标准及服务项目清单,并结合股东会文件的类型、数量、复核深度和时限,协商确定是纳入常法还是单列计费。若报价单与合同表述不一致,建议以书面补充确认的方式固定双方对服务范围的理解。
出处: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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