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确定“收到申请之日”的那份通知
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因此,两份材料发生日期冲突时,先核对能够证明“收到申请之日”的受理登记、签收记录或双方确认记录,再核对征求意见书的送达日期,最后核对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答复期限是否被合法扣除,要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基准,向前推算20个工作日并扣除征求意见占用的时间;不能反过来用征求意见书的日期去推定答复期限的起算点。
两份日期在程序中的作用不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申请的时间按提交方式分别确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三条规定结合起来可以看出:受理环节的日期决定答复期限的起点;征求意见书的送达日期只影响可以从答复期限中扣除的期间长度,也就是第三方提出意见的15个工作日这一区间。两份日期冲突时,起算点材料是判断逾期与否的基础,征求意见书送达日期用于核算扣除,不能替代起算点。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
| 顺序 | 核对对象 | 核对内容 | 作用 |
|---|---|---|---|
| 第一 | 受理登记、签收凭证或双方确认记录 | 提交方式、提交或签收日期、确认日期 | 确定“收到申请之日”,即20个工作日的起点 |
| 第二 | 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凭证 | 发出日期、第三方收到日期 | 确定可扣除期间的起止,15个工作日期限从第三方收到之日起算 |
| 第三 | 延期告知 | 是否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是否告知申请人、延长天数 | 判断20个工作日之外是否还有合法的延长期 |
| 第四 | 答复文书及送达记录 | 答复作出日期、送达日期 | 与前述期限比对,判断是否在期限内答复 |
建议把上述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申请人归入一组,分别标注原件来源与日期,再按“起算点—扣除期间—延长—答复”的顺序逐项比对。这样可以看清冲突是源于受理日期的记录差异,还是源于征求意见书送达日期的记录差异,避免把不同程序环节的日期混在一起计算。
冲突情形下的判断前提
期限计算的前提需要先确认:申请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是否确实涉及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行政机关是否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意见。缺少书面征求意见的材料,扣除期间就缺乏依据;征求意见书日期清楚而受理日期无法确定,答复期限的起点仍然无法固定。
在上述前提成立的情况下,答复期限是否逾期,取决于扣除征求意见期间后的实际答复日期。是否构成逾期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结合答复文书、送达记录和具体案情另行核实,本文所引条文未直接规定该后果。涉及重庆当地受理渠道、办理流程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建议以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布的指南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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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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