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上列了“评估复核”却没有写工作范围,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应先核对这项复核具体包含哪些事项、对应哪个程序阶段、由谁承办,再核对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如何分列,最后把确认结果写进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报价单属于报价材料,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把“评估复核”拆成可核对的事项
报价单只写项目名称时,费用高低缺少比较基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工作范围不同,对应的工作时间和难易程度不同,报价的构成也会不同。
咨询时建议按以下条目逐项询问,并记录答复:
- 复核对象:针对哪一份评估报告、鉴定意见或结论,涉及哪些卷内材料;
- 工作内容:书面审查、现场查勘、与评估机构沟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出庭质证或参加听证,分别是否纳入;
- 程序阶段:评估复核处于诉前、审理中、执行或其他哪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提交节点不同;
- 成果与时限:提供口头意见还是书面意见,提交时间如何约定;
- 承办安排:由哪位律师或团队承办,是否涉及转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把“评估复核”写成特别委托的一项或数项具体事务,比只写项目名称更便于判断报价对应哪部分工作。上述条目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具体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二、费用边界按三栏核对
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对应到这张报价单,可以分三栏核对:
| 栏目 | 核对内容 |
|---|---|
| 律师服务费 | “评估复核”按件、按阶段还是计时计费,是否含书面意见、出庭等分项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评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另计,由谁支付、凭证如何提供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是否可能发生,计算方式和凭证要求 |
评估费、鉴定费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提供的复核工作不是同一项支出。报价单是否已包含、如何结算,需要向律所核实,不能仅凭项目名称推断。
三、咨询时的核对顺序与书面确认
建议先确认报价单与拟委托事项是否为同一案件、同一程序阶段,再确认工作范围,然后确认费用构成和计费方式,最后确认收款主体和票据。第九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付款前核对收款账户是否属于律师事务所、票据是否合法,可以与收费清单相互印证。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公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咨询时可以说明报价单已列“评估复核”但未写工作范围,请对方补充工作内容、成果形式、承办安排和费用分项;确认后的内容建议写入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并索取收费清单及代付费用的有效凭证。费用沟通以具体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和个案情况为准,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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