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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补正通知能否分多次要求补充不同材料?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不能分多次要求补充不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不能分多次要求补充不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该条把补正事项的告知限定为“一次性载明”,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不宜先通知补充一部分材料,再就同一申请分次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一次性告知的适用条件

适用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象是申请人,阶段是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过程中。触发条件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且因此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并在该通知中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补正期限与期间计算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根据第八十八条,本法关于“五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收到补正通知后,建议按通知列明的事项一次性整理并提交材料;如遇到分次通知补充不同材料的情形,可以保留各次通知及送达凭证,向作出通知的行政复议机关核对补正事项范围。

资料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知识库来源页: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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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