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该条对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作同一要求。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资料所列全文链接: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签字与盖章要分开核对
- 签字主体: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须由上述人员本人签字。
- 盖章主体: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加盖机构公章。
- 禁止情形: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核对分户报告时的落点
建议查看分户评估报告签字页,确认是否有两名以上负责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确认是否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若仅有机构公章而无上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该报告形式上未满足第十七条要求。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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