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律师核对材料时,建议先核考勤与工时记录这一组,再核工资流水。原因是:工资流水能说明单位实际发了多少钱,但工作天数、加班时段这些决定加班费算法的事实,主要靠考勤记录支撑;而考勤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先弄清考勤记录是否存在、由谁保管、覆盖哪段期间,才能判断哪些事实需要主张、哪些材料需要向对方或仲裁机构调取。
一、两组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考勤与工时记录核对的是“干了多少天、哪些时段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工时有上限要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则分三档规定加班工资标准:安排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
工资流水核对的是“已经支付了什么、按什么基数支付”。流水能与考勤同月比对:发放主体是否为用人单位、发放周期是否按月、已发金额中是否包含加班费项目、折算出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两组材料的作用不同,冲突时不宜简单以其中一组否定另一组,而应先确认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工资项目。
另需核对工时制度的适用前提。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单位主张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需要看是否存在相应审批材料,这直接影响加班天数如何计算。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 先固定争议期间和请求类型,比如是加班费差额、还是某月工资未足额发放,期间确定后两组材料才有比对基准。
- 再核考勤记录:是否由单位考勤系统导出、有无盖章或负责人签字、覆盖月份是否完整、与门禁或排班表能否互相印证。
- 然后核工资流水:逐月列出实发金额,标注是否含加班费、绩效、补贴,与考勤同月并列。
- 最后核劳动合同、工资条、岗位说明中的工时与工资约定,确认计算基数。
这套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举证顺序,目的是让“天数”和“金额”在同一张表上对得上,便于律师快速判断争议焦点在工时认定还是工资计算。
三、时间与管辖上需要一并确认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时效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核对材料时,应把每月工资发放日、离职日期一并标出,判断哪些月份仍在时效内。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天津的案件中,如果实际工作地点在天津,建议保留能体现履行地的材料,如工作地点照片、考勤打卡地、社保缴纳记录等。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先提交上述两组材料的清单和初步比对表,再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律师能否承接、如何收费属于委托协商事项,需以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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