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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拆迁维权律师委托流程:行政复议与诉讼阶段服务条款未分段,委托前应确认哪个衔接节点?

委托前应先确认的衔接节点,是 行政复议阶段的代理权限在何处终止、行政诉讼阶段的代理权限从何处起始 ,并把这一分界写进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三项之中。服务条款未分段时,复议与诉讼容易被写成一段笼统授权,一旦复议程序结束、需要转入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继续代理、权限覆盖到哪些行为,都要回到这份授权文件上核对。

委托前应先确认的衔接节点,是行政复议阶段的代理权限在何处终止、行政诉讼阶段的代理权限从何处起始,并把这一分界写进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三项之中。服务条款未分段时,复议与诉讼容易被写成一段笼统授权,一旦复议程序结束、需要转入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继续代理、权限覆盖到哪些行为,都要回到这份授权文件上核对。同时应先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因为这决定诉讼阶段能否直接启动。

一、分界要落在授权委托书的三项要素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2023年9月1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条列举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其中第一项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html)

两条规则指向同一件事:复议代理与诉讼代理分别向复议机构和法院提交授权文件,人数上限均为一至二人。服务条款未分段时,建议在委托前逐项核对:委托事项是否分别写明“参加行政复议”与“参加行政诉讼”;权限是否写明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所包含的具体行为;期限是否分别写到复议程序终结与诉讼程序终结。权限变更或解除的,按第十七条应以书面方式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先判断是否复议前置,再定衔接顺序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情形,包括:“(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先申请复议。

拆迁维权中若涉及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事由,需先对照该条判断是否落入前置范围。属于前置情形的,复议阶段就是诉讼阶段的前置环节,两个阶段的授权应当在时间上连续、在权限上各自完整;不属于前置情形的,两个阶段可以分别委托,衔接节点主要看委托人是否选择先复议。

三、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对应依据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按复议、诉讼分段载明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提交主体与代理人身份是否一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申请日期是否齐备;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是否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被申请人列明 是否存在错列;错列时复议机构应告知变更,不同意变更或变更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授权变更记录 权限变更或解除是否有书面告知复议机构的记录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以上核对用于让委托人看清同一事项在两个程序中的授权范围是否连续,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四、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分属不同层面。诉讼费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该条仅说明制定依据,未涉及具体交纳标准。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与金额,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逐项约定;复议阶段与诉讼阶段是否合并计费、如何分阶段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条款为准。

委托前把上述分界点确认清楚,服务条款是否分段就不影响实际授权范围;分界不清的,建议在签约前以补充条款或书面确认方式固定下来。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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