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按“主体—用工—合同—工资—期间”五组归集,再带着清单去谈。是否聘请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本次资料所列的条文条件中不包含聘请律师这一项。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全称与工资支付主体是否一致、实际用工从哪一天开始、有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状态持续多长、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把这些事实和对应材料整理出来,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咨询,沟通会更有针对性。
一、先看条文把问题落在哪些事实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从这些条文看,咨询前要核对的核心事实是:用工之日、书面合同签订情况、未签状态持续的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条文表述为“二倍的工资”,具体请求金额如何计算、是否扣减已发工资、起算日和截止日如何确定,需要结合工资记录、合同签订日期和当地仲裁实践进一步核对,本文不预设计算结论。
二、按证明对象整理材料
材料能否成为后续程序中的证据,取决于提交方式、原件核对和对方质证情况。咨询准备阶段,可以先按“这份材料能核对什么”来分组,不必追求数量。
| 材料类别 | 建议收集的内容 | 主要用于核对 |
|---|---|---|
| 身份与主体 | 本人身份证件;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从工资转账、工牌、招聘信息、合同抬头核对);工资付款方名称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是否对应,工资支付方、考勤管理方、合同签订方是否一致 |
| 用工起始 | 入职通知、录用邮件、首日工作记录、排班表、门禁记录、工作交接单 | 实际用工从哪一天开始,进而核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起算 |
| 劳动管理 | 考勤记录、工作群工作安排、请假审批、工牌、工作服、工作成果邮件、客户沟通记录 |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持续期间、单位管理方式 |
| 工资发放 | 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工资条、个税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如有) | 工资标准、发放周期、发放主体、实际发放金额 |
| 合同签订 | 已签合同文本或照片、签署页、公司要求签署合同的通知、邮件、快递记录 | 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相对方 |
| 沟通记录 | 催签合同、询问社保、对工资提出异议的聊天记录、邮件、通话记录 | 未签事实的沟通过程、劳动者是否提出过要求 |
| 离职材料 | 解除或终止通知、离职证明、工作交接单、最后工作日记录 |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原因,便于把未签期间与在职期间分开核对 |
电子记录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聊天截图只截取片段,容易遗漏前后文;可以导出完整对话,注明账号主体、群名称、时间,并保留手机或电脑中的原始记录。录音材料建议保留完整录音和原始存储设备,不随意剪辑。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材料,咨询前可先记录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能说明的具体事实。
三、把时间轴和主体关系先写清楚
建议用一页纸列出时间轴:首次提供劳动的日期、入职通知日期、工资首次发放日、工资发放周期、要求签订合同的日期、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如有)、离职日期。每个日期后面注明对应材料名称和页码。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咨询时快速核对“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也便于区分哪些事实有材料对应、哪些事实目前只有口头陈述。
主体关系需要单独核对。工资转账方、考勤管理方、工作安排方、合同签订方可能不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建议分别记录各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各自做了哪些事,不要先下结论。咨询时由律师核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影响后续被申请人列明和请求范围的确定。
四、咨询律师时可以问什么
是否聘请律师,可以从争议的复杂程度来判断。事实清楚、工资流水完整、用工起始日和未签期间都有材料对应的,可以先咨询后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涉及工资现金发放、考勤由单位单方掌握、入职时间有争议、工资支付主体与工作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咨询律师帮助梳理举证方向和请求范围会更有必要。法条设定的责任条件中没有聘请律师这一项,委托与否由当事人自行安排;委托范围、阶段、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
咨询时可以围绕以下问题准备:
- 现有材料能核对哪些事实,哪些事实还缺少材料;
- 未签期间与工资基数如何根据工资流水、合同签订日期对应;
- 请求名称和事实基础如何分开表述;
- 是否需要补充取证,补充哪些、通过什么方式取得;
- 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阶段,费用如何计算。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不属于本次资料能给出的统一价格,需要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确认;第三方费用如有,按实际发生项目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或法律援助具体条件,建议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了解。本文引用的是全国性法律条文;天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立案材料、管辖窗口要求等,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当地机构核实。
五、常见核对误区
第一,只保留聊天截图,不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建议同时记录账号主体、群名称、时间和对方身份信息,便于核对聊天内容与工作安排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工资流水与工作关系对不上。建议把付款方名称、转账摘要、工资条、考勤记录放在同一张表里核对,说明每一笔款项对应的月份和发放主体。
第三,入职时间只凭口头记忆。建议找首日工作记录、排班表、门禁记录、入职通知等相互印证;不同材料日期不一致时,分别注明来源和形成时间,咨询时交由律师核对。
第四,把不同公司的材料混在一起。建议按主体分组,分别标注哪份材料对应哪家公司、哪个项目、哪个工作地点,避免主体关系越理越乱。
第五,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混在一起。两类责任对应的事实条件不同,建议分开列事实、分开列材料,分别核对请求基础。
如果对用工起始日、工资基数或未签期间仍有疑问,可以整理上述材料后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委托范围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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