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材料准备的核心是围绕两条责任线分别建档:一条线核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行为人及损害事实;另一条线核对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学校对伤害或欺凌事件如何制止、通知、调查和报告。建议先做一份按时间排列的事件表,再把同一事件对应的身份材料、医疗材料、学校记录、沟通记录分别归档,原件与复印件对照编号。涉及校园欺凌的,学校处理记录、通知监护人的记录、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要优先收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核对材料缺项和调取对象,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两条责任线,材料不要混在一起
监护责任这条线,先核对主体关系: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及监护关系、学校在读情况、事发时由谁照管、侵权行为人及其监护人信息。常用材料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学校出具的在读或学籍证明、双方沟通记录、调解记录等。这些材料主要用于说明谁有权参与处理、谁是责任主体、行为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后续协商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引用的条文没有涵盖监护人责任的完整实体规则,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需结合相应法律条文另行核对;材料准备可以先服务于主体关系、行为事实和损失证明。
学校管理责任这条线,先核对事发是否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事前有无制度与巡查,事中有无及时制止和救治,事后有无通知监护人、调查处理、心理辅导和报告。材料按“事前制度—事中处置—事后调查报告”三组整理,比零散堆放更容易看出学校管理是否存在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这三条的实际适用,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和侵权来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需看学校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涉及校外第三人致害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材料准备要围绕“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和“是否存在第三人”分别取舍。
二、按证明对象整理材料清单
| 材料组 | 可以整理的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监护关系 |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学籍或在读证明、实际照管人说明、与学校沟通人员身份记录 |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照管人之间的关系;向谁沟通、向谁主张 |
| 事件经过 | 书面时间线、照片视频、监控调取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证人名单、报警回执、学校事件登记、家长陈述 | 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持续时间、是否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损害如何发生 |
| 损害与支出 | 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护理与交通票据、心理辅导记录、误工或陪护材料 | 损害与事件的关联、治疗经过、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赔偿项目与标准另行依法核对 |
| 学校事前管理 | 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安全教育记录、值班巡查记录、门禁与监控管理记录、应急预案、特殊学生关注记录 | 学校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开展教育、是否对已知风险采取预防和干预措施 |
| 学校事中处置 | 教师或保安到场记录、制止记录、救治记录、监控、现场照片、通知家长记录 | 学校是否立即制止、是否及时救治、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
| 学校事后调查与报告 | 调查笔录、处理决定、欺凌治理组织记录、心理辅导记录、家庭教育指导记录、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 | 学校是否调查认定、是否给予辅导和管教、严重欺凌是否报告、是否存在隐瞒 |
| 程序与沟通 | 与学校沟通的书面函件、邮件、短信、会议记录、调解记录、学校书面答复、其他部门受理材料 | 已经向谁反映、学校如何答复、是否已进入其他处理程序 |
表格中的材料不是要求一次交齐的“法定清单”,而是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整理。每一组材料都应对应一个待核实事实,例如“学校是否在事发前知道风险”“事发时是否有教职工在场”“事后是否通知监护人参与处理”。这样在咨询或提交材料时,才能说明材料与责任条件之间的关系。
三、校园欺凌案件重点补三类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据此,校园欺凌案件的材料可以重点补三类:
第一类是制度与教育记录,包括学校是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是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欺凌教育和培训。这类材料用于核对学校事前是否有所作为。
第二类是制止、通知和辅导记录,包括学校是否立即制止欺凌行为,是否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是否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是否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家长陈述可以写清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学校答复经过,但建议尽量与通知记录、会议记录、聊天记录、就医记录相互对应。
第三类是严重欺凌的报告记录。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此,报告回执、书面报告、受理记录、学校处理决定等材料,可以作为核对学校是否履行报告和配合处理义务的重要线索。
是否属于学生欺凌,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双方关系、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核对。材料应尽量还原具体行为、发生场景、学校知悉程度和处理过程,而不是只写“被欺负”“学校不管”等结论性表述。
四、整理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先做一页“事实—材料—待核实”表:左侧写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损害,右侧对应已有材料,最后写明还缺什么、准备向学校或相关单位调取什么。监控材料建议尽早书面申请调取,并保留申请记录;能否调取、保存多久、由谁保管,需向学校或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医疗票据、诊断材料、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监控原始文件应分别保存,复印件按时间顺序编号。
如涉及正在发生的暴力或人身危险,应优先报警、就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北京地区具体受理机关对材料形式、份数、调取手续的要求,以相应机关通知为准。
如果已经有一组材料,但不确定监护关系材料是否完整、学校处理记录能否对应到具体管理职责,建议先按上述分组做目录,再带着原件和缺口清单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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