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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行政诉讼律师:起诉材料中复议决定书送达日期与起诉状所填日期不一致,立案前核对哪份送达凭证?

起诉材料中复议决定书送达日期与起诉状所填日期不一致时,立案前应当核对的是能够证明起诉人实际收到复议决定书的那份原始送达凭证:起诉状所填日期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属于需要核对的信息;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或者邮寄送达的签收记录日期,则用于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核对的重点是“实际收到之日”,复议决定的落款日期和起诉…

起诉材料中复议决定书送达日期与起诉状所填日期不一致时,立案前应当核对的是能够证明起诉人实际收到复议决定书的那份原始送达凭证:起诉状所填日期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属于需要核对的信息;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或者邮寄送达的签收记录日期,则用于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核对的重点是“实际收到之日”,复议决定的落款日期和起诉状的提交日期都不能直接替代它。

一、日期核对依据“收到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该条规定的起算点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复议决定书上的作出日期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的日期可能不同;起诉状里填写的日期是起诉人自行书写,需要与送达凭证相互印证。因此两份日期不一致时,需要回到送达环节,找到能反映起诉人实际收到决定书的书面材料。

同一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日期填写与送达凭证不一致,属于可能在立案审查中被要求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属材料整理建议,供递交前自行比对,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关注
送达回证(复议机关留存或交付联) 受送达人签收日期、签收人身份 签收人是否为起诉人本人或其有权接收人;日期是否清晰可辨
邮寄送达的签收记录、查询单 邮件实际投递、签收时间 单号能否与复议决定书邮寄件对应;签收人与地址是否一致
复议决定书文本 作出机关、文号、落款日期 与送达凭证所指向的是否为同一份决定书
起诉状 起诉人自述的收到日期 与上述凭证的差异天数、差异原因
法院收件凭证 起诉状实际递交时间 递交日与收到日的间隔是否符合十五日的计算

核对时围绕同一事项进行:同一份复议决定书、同一受送达人、同一送达方式,比较落款日、签收日、起诉状填写日、递交日四个时间点。建议以送达回证或邮寄签收记录中能够确认实际收到日期的那份为基准,回填起诉状;如果多份凭证指向不同日期,建议在起诉状或另行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列明各凭证的时间与来源,说明差异成因,供法院审查。

三、差异需要说明的两种情形

如果起诉状填写的日期晚于送达凭证所载签收日期,按凭证日期计算后仍在十五日内,差异不影响起诉期限的判断,可以在递交时一并说明;如果按凭证日期计算已经接近或超过十五日,建议如实填写凭证日期并说明迟延原因,由法院依法审查,不宜自行改填较早日期。

如果起诉状填写的日期早于凭证日期,需要核对是否把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日期误当成了收到日期,或者是否存在代收、转交等情形导致实际取得决定书的时间晚于签收时间;这类情形同样建议以书面说明附于起诉材料。

承德地区的当事人准备立案材料时,可以先按上述顺序把送达凭证、邮寄记录与起诉状逐项对照,再决定起诉状日期如何填写、是否需要附情况说明。涉及具体案件的起诉期限计算与补正答复,建议结合完整材料向律师核对后再行递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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