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咨询律师前,建议把材料按两组整理:一组是病历等治疗过程材料,用来核对伤情、治疗连续性以及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等支出的事实基础;另一组是伤残鉴定相关材料,包括鉴定意见书及附件、影像检材、鉴定机构与依据标准信息,用来核对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病历说明治疗事实,伤残鉴定意见反映后果程度,两者承担不同的说明任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先核对材料清单与拟议委托范围。
一、先看清法律上的两个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咨询直接相关的是前一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设定的条件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咨询前准备材料,重点在于能够说明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的材料,伤残鉴定意见与病历都在这个范围内。
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损失与残疾赔偿金等并列列出,病历和票据对应治疗与支出的合理性,伤残鉴定意见对应“造成残疾”这一事实。两组材料各自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整理时不宜混在一起。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还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事故责任划分、保险赔付顺序等事项,需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处理,咨询时所带的事故认定材料与病历、鉴定材料分开核对。另需注意,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病历中既往病史、治疗依从情况的记录,在涉及损害扩大或参与度问题时可能被核对,整理时不必删减,保持完整更便于判断。
二、病历:按治疗时间线分组
病历的作用是还原从事故就诊到治疗结束的过程。建议按时间顺序分成以下几组,每组标明就诊医院、科室和日期:
第一组是急诊与首诊记录,包括事故当日或次日的挂号记录、急诊病历、主诉与查体记录、初步诊断。这组材料能核对伤情与事故时间是否衔接。
第二组是住院材料,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与病程记录能反映治疗方式和恢复过程,出院小结通常载明诊断、治疗经过和出院医嘱。
第三组是诊断证明与医嘱,包括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护理建议、营养建议、转诊建议。这些材料与误工、护理、营养等项目的合理性核对有关。
第四组是影像与检验资料,包括X光、CT、MRI报告单及原始影像胶片或电子介质、检验报告。影像报告与原始影像建议一并保留,后续鉴定常需以原始影像作为检材。
第五组是复查与康复记录,包括后续门诊病历、康复治疗记录、处方与用药清单。复查记录能反映伤情是否持续、有无后遗症。
第六组是费用票据,包括门诊与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外购药处方与发票。票据与病历中的诊疗项目对应,便于核对支出与治疗之间的关联。
整理时建议核对同一性:各份病历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就诊医院与时间是否一致;在多家医院就诊的,按时间先后排列并做一页目录;手写病历与电子病历打印件并存的,注明来源。使用复印件或打印件的,可以向医院病案室核对调取或盖章方式。这些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三、伤残鉴定:分清“已出具”和“尚未鉴定”两种情形
伤残鉴定材料按当前进展分两种情形准备。
已经取得鉴定意见的,建议准备鉴定意见书全文及附件,核对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签名、鉴定日期、鉴定依据的标准、检材清单与分析说明;同时保留鉴定时的影像资料和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是反映伤残等级的材料,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核对相关。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仍需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和其他材料综合说明,伤残等级本身不直接等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
尚未进行鉴定的,可以先整理病历、影像资料、身份材料和事故处理材料,向拟委托的鉴定机构核对受理所需材料清单与时间安排;咨询律师时,可以讨论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检材如何提交。鉴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受理条件和时间节点,需以鉴定机构的告知和办案机关的安排为准,不宜按统一模板预设。伤残鉴定意见与病历的关系在于:病历和影像往往是鉴定的检材基础,病历不完整或前后诊断不一致,可能影响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因此先整理病历再谈鉴定,顺序上更为顺畅。
四、两份材料如何互相印证
建议做一张时间对照表,把事故时间、首次就诊时间、住院起止时间、手术时间、复查时间、鉴定时间依次排列,再将各份材料归入对应节点。对照时重点核对三处:事故认定材料记载的事故时间与首诊病历时间是否衔接;病历诊断与鉴定意见书摘录的诊断是否一致;各份材料上的伤者姓名、身份信息是否同一。发现不一致的,先记下差异和原因,咨询时一并说明,不必自行修改病历或鉴定文书。
五、咨询前的整理清单与费用边界
| 材料组 | 核对对象 | 能说明的问题 |
|---|---|---|
| 病历与医嘱 | 就诊时间、诊断、治疗经过、休假与护理建议 | 治疗事实与相关支出的合理性 |
| 影像与检验 | 报告单与原始影像是否齐全、前后是否对应 | 伤情程度与鉴定检材基础 |
| 伤残鉴定材料 |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据标准、检材、结论 | 损害后果与残疾赔偿项目的核对 |
| 费用票据 | 票据与病历诊疗项目是否对应 | 医疗费等支出的数额与关联 |
| 事故材料 | 事故时间、责任划分、保险情况 | 赔偿责任主体与赔付顺序的核对 |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具体金额和缴费方式向该机构核对;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材料整理、鉴定申请、协商或诉讼是否分别纳入委托,可以逐项协商确认。咨询前把材料按上述分组装订、编好目录,能减少沟通中的重复核对。
末段还需核对的是:病历能否调取完整、原始影像是否留存、鉴定意见是否已经出具、各项票据是否与病历对应。这些事项确认后,再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与材料补充方向更为稳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与委托范围进一步核对。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