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被车撞了责任划分不清,律师咨询时该问哪几个问题

责任划分不清时,律师咨询先问四件事:目前是哪一类文书、认定书载明了什么、送达和告知的期限是哪天、证据材料能否查阅复制。被车撞后,事故处理可能处在现场调查后等待认定、检验鉴定后等待认定、已收到认定书、已收到事故证明,或逃逸案件尚未侦破等阶段,不同阶段要核对的对象不同。

责任划分不清时,律师咨询先问四件事:目前是哪一类文书、认定书载明了什么、送达和告知的期限是哪天、证据材料能否查阅复制。被车撞后,事故处理可能处在现场调查后等待认定、检验鉴定后等待认定、已收到认定书、已收到事故证明,或逃逸案件尚未侦破等阶段,不同阶段要核对的对象不同。你可以先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事故时间、是否报警、手里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送达日期,再约咨询。围绕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律师咨询,下面按咨询顺序列出问题及每一问要核对的材料。

第一问:现在处在哪个程序阶段,手里是哪一种文书

先问律师:“我目前是在等认定书,还是已经收到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后面问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两类文书对应的问题不同:拿到认定书,重点核对责任划分和证据分析;拿到事故证明,重点核对为什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证明书写了哪些调查事实。建议把报警时间、现场调查时间、检验鉴定时间、收到文书时间列在同一张纸上,便于律师判断程序节点。可以核对报警回执、受理凭证、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原件、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检验鉴定通知等材料。

你手里的情况 先问律师 要核对的对象
还没收到文书 现在是否在检验鉴定、是否中止认定、下一个期限节点是什么 报警回执、受理凭证、检验鉴定通知、中止认定的书面告知
已收到认定书 载明内容是否完整、送达日期、告知的复核期限 认定书原件、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随文书告知的权利期限
已收到事故证明 为什么事实无法查清、证明了哪些调查事实 事故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调取说明
逃逸尚未侦破 能否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侦破后如何重新确定责任 书面申请、受理记录、原认定书

第二问:认定书是否把法定内容写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咨询时可以逐项问: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写全了没有;发生经过与你的陈述有哪些出入;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列了哪些证据;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是怎么表述的;机关名称、日期、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专用章是否具备。建议不要只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这一行结论,要把前面的原因分析和证据描述一起看。

举例来说,认定书写“双方同等责任”,原因分析只写“均未注意观察”,你可以问律师:这个描述对应哪些证据,行车记录仪、监控、现场照片、刹车痕迹中有哪些没有写入,哪些证据能说明对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更大作用。这里的举例只用于说明核对方法,不表示具体案件结论。

第三问:责任划分对应哪一种责任,依据的行为和过错是什么

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咨询时可以问律师:本案认定的是哪一种责任;认定书对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是怎么写的;对过错严重程度的比较用了哪些事实;有没有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情形考虑进去。责任划分与民事赔偿比例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损失和证据分析,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还需要补充哪些损失材料,不宜只凭责任结论推算赔偿数额。

第四问:送达日期和告知的复核、调解、诉讼期限是哪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咨询时问:认定书的制作日期、送达日期、签收人分别是什么;送达时告知的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具体是什么;复核期限截止到哪一天、向哪个机关提出。该条要求告知权利和期限,具体期限和受理机关以你收到的告知内容和现行规定为准,咨询时把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告知材料一并带上核对。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注明,条文中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对三日、五日、十日节点时可以按这个口径询问。

第五问:证据材料能不能查阅、复制、摘录

收到认定书后,可以问律师:我能不能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哪些材料可能因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不能复制;不能复制的材料能否摘录,或者由律师说明证明对象;复制件是否加盖了事故处理专用章。

建议按证明用途整理证据清单: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材料、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材料、证明我方过错较轻的材料、证明损失的材料。行车记录仪、监控、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病历、维修票据等可以按同一事故时间线分组,便于咨询时说明每份材料要证明什么。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你可以问律师本案是否属于该情形、是否收到召集通知。

第六问:拿到事故证明时问什么

如果收到的是事故证明,可以直接问:为什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事故证明载明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哪些;告知的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是什么;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事故证明与认定书是不同文书,咨询时先确认文书名称和载明内容,再讨论后续材料准备。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出具事故证明,问律师时可以把现场图、照片、监控调取情况、车辆检验情况一并说明,便于判断还需核对哪些事实。

第七问:特殊程序节点要不要问

涉及逃逸案件,可以问:案件是否尚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责任并制作、送达认定书;侦破后是否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六十一条规定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案件中,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涉及检验鉴定,可以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何时确定,认定书是否在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涉及中止认定,可以问:是否存在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的情况;是否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中止时间是否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是否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

咨询前材料怎么放,委托范围怎么问

建议把材料分成四组:第一组是事故与文书,包括报警记录、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回证、告知材料;第二组是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信息、车辆检验材料;第三组是损失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维修票据等;第四组是沟通记录,包括与对方、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每组材料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原件还是复印件,便于律师核对同一事故的事实和程序日期。

委托范围可以问清楚:拟委托事项包括哪些,是材料梳理、责任认定分析、复核申请、调解还是诉讼;律师服务费如何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发生和承担;哪些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具体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

责任划分不清的咨询,核心是把“文书类型—载明内容—送达日期—告知期限—证据材料”五件事对齐。你手头如果已有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可以把送达凭证、证据清单和损失票据一并整理;如果尚未收到文书,先记录报警时间、现场调查和检验鉴定进度。需要进一步核对上述材料与拟委托事项,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紧急伤情拨打120,现场报警拨打122;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可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本文涉及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官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