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如果请求人与财产权属证明上的记载不一致,律师可以提供的核对服务,主要是围绕“谁主张损害、凭什么证明权属、损害与行政行为如何对应”这三组材料做梳理和比对,并据此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支撑赔偿请求、还缺什么。需要先说明:这类核对是材料整理与证据准备层面的工作,不等于直接认定权属,也不等于预判赔偿能否成立。
一、先核对“请求人—权属证明—受损财产”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该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律师可以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帮助厘清不一致出在哪里:
- 身份材料:请求人的身份信息、名称是否发生过变更,与权属证明上的记载是否为同一主体;
- 权属材料:权利证书、登记簿记载、取得时间、共有情况,核对登记主体与请求人是否一致;
- 受损财产材料:被查封、扣押、冻结、拆除或其他行为涉及的财产,是否就是权属证明所指向的同一标的;
- 占有使用材料:如存在租赁、借用、代持、继承未办理变更等情形,核对请求人与财产之间的实际联系。
这些核对的作用,是判断第四十四条所要求的“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目前具备到什么程度。属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该条已明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在核对时一并梳理相关事实。
二、围绕赔偿请求的审查要点核对材料用途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请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同一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则列明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律师的核对工作可以对应上述要点分组:权属不一致时,重点核对损害事实是否有依据、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能否建立因果联系、是否已通过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这些分组只是整理材料的建议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复议机关的审查。
三、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行政赔偿属国家赔偿案件范畴。《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规定,禁止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权属核对、证据梳理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但不宜约定按赔偿结果分成的方式。
如对收费发生争议,该意见第十三项明确:“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总体而言,请求人与权属证明不一致时,律师能做的是把主体、标的、时间、来源逐项对照,标明哪些材料能够说明损害,哪些环节还需补充或核实;至于权属最终如何认定、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复议机关依据在案证据作出的审查结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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