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书所列受伤时间与考勤打卡记录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是两组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劳动者、同一工作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受伤事件,并分别核对各自的形成主体、形成时间、原始载体和内容完整性。被诉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考勤打卡记录作为对照材料,用于检验、补强或反驳该事实认定。两组材料不宜简单按“哪一份效力更高”取舍。
一、两组材料在诉讼中分别能核对什么
工伤认定书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记载行政机关认定受伤时间所依据的事实与结论;核对时需看其记载的受伤时间对应哪一日、哪一班次,以及认定材料中引用了哪些事故经过、医疗记录或证人陈述。
考勤打卡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形成,可能表现为纸质签到表、打卡机记录或系统后台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考勤记录属于何种证据形式,需结合其载体和取得方式判断。
核对对象是“受伤时间”这一待证事实。建议把工伤认定书所载时间与考勤记录显示的上下班打卡时间放在同一日期、同一班次下对照,并查看考勤记录是否连续、是否有补录痕迹、由谁保管和导出、能否与排班表、请假审批、派工记录、医疗首诊记录相互印证。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在诉讼中说明两组材料的关系:
- 核对主体:工伤认定书所载劳动者与考勤记录对应的员工是否为同一人,考勤记录的形成主体是否为用人单位或其考勤系统管理方。
- 核对期间:认定书所载受伤日期、时间与考勤记录显示的打卡日期、班次是否落在同一期间;跨日班次、加班时段需单独标注。
- 核对原始载体:考勤记录是原始生成还是事后整理,是否有系统导出时间、保管人说明;工伤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是否已包含该考勤记录或对其作出过说明。
- 核对内容指向:打卡时间与受伤时间不一致时,差异是记录缺失、漏打卡、代打卡、系统时间误差,还是受伤发生在非打卡时段,需要结合其他材料进一步核实。
如果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系统掌握,原告无法自行取得,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该条适用于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举证责任与咨询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据此,考勤打卡记录由原告提交时,其作用是提供反证或补强材料;原告证据不成立,并不当然免除被告对被诉认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咨询前可以整理:工伤认定书、考勤记录原件或系统导出件、排班表、请假或加班审批、医疗首诊记录、事故现场或同事证言,并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保管主体和取得方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劳动争议、工伤、行政诉讼等方向;具体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官方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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