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项同时涉及文书代写与出庭代理时,先要确认的是承接边界,价格可以稍后再谈:这两项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同一程序阶段,拟由律所完成的具体文书与具体庭审分别是哪些,委托合同与收费票据是否以律所名义统一出具,以及所付费用中哪些是律师服务费、哪些是需要另行支付的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房产、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但未列出某一专项的独立资质、确定接案安排或价目表;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划清工作范围:文书与出庭是否对应同一程序
文书代写与出庭代理在实务中可能指向完全不同的组合:同一审级内既写文书又出庭;只写上诉状而由他人出庭;或者一审只代写文书、二审再委托出庭。不同组合对应的工作量、计费基础和利益冲突核查范围都不同。
建议在咨询前列一份简单的对应表,按“事项—程序阶段—拟完成文书—拟出庭场次”四列填写。例如同一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写明拟由律所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与代理词,并出席一审开庭;如果二审也需出庭,则单独列为另一阶段。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所判断案件类型与专业方向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而这两项正是资料中明确要求个案确认的内容。表格属于整理建议,不是委托成立的前提条件,逐项写清有助于把“代写”和“出庭”从笼统表述落到可核对的具体工作上。
二、再核对收案与收费主体是否统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据此,咨询时可以核对三件事:委托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款项是否支付至律所账户并取得合法票据;合同编号、收费票据与所涉事项能否对应。文书代写与出庭代理即使分属不同阶段,也建议确认是否纳入同一份委托、由谁统一登记,避免出现口头约定与实际承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三、最后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
同一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因此,文书代写与出庭代理可以和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同一委托、如何分别计费,但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支出应单列并凭票据结算。资料未提供具体报价,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与律所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拨打 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并携带上述工作范围表、已有文书与程序材料,便于一次性核对承接边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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