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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滦南县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劳动仲裁申请中经济补偿金请求的事实理由如何分段陈述

在唐山滦南县申请劳动仲裁时,经济补偿金请求的“事实理由”建议分成五段陈述:第一段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及劳动关系基本情况;第二段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第三段写经济补偿金请求的金额与计算过程;第四段写仲裁时效;第五段写证据和证据来源。

在唐山滦南县申请劳动仲裁时,经济补偿金请求的“事实理由”建议分成五段陈述:第一段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及劳动关系基本情况;第二段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第三段写经济补偿金请求的金额与计算过程;第四段写仲裁时效;第五段写证据和证据来源。这样分段的直接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的要求;它属于文书整理方法,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段落顺序,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按何标准计算,仍需结合解除或者终止的具体情形另行核对实体规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咨询前可以按这五段把时间、主体、金额和材料来源各归各位,需要梳理现有材料可拨打4009003957。

一、先看申请书法定要载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条规定把申请书分成三块:主体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经济补偿金请求的分段,实际上就是把第二项和第三项拆开写清楚。请求部分单独写“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多少元”;事实部分写“发生了什么”;理由部分写“这些事实为什么对应这项请求”。事实和理由混成一大段,阅读时很难看出请求金额从哪来、对应哪段事实、由哪份证据支撑。

二、五段的具体写法

第一段:主体与劳动关系基本情况。 这一段对应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写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紧接着写入职时间、岗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签订和续订情况、工资发放方式、社保缴纳主体。这一段的作用是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谁、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工资基数大致来自哪里。核对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甲方、工资流水付款方、社保缴纳单位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存在关联公司、劳务派遣、项目分包时,需要进一步核实谁是用人单位。

第二段: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 按时间顺序写谁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何时提出、以什么理由提出、书面通知的名称和送达方式、最后工作日、工作交接和工资结算情况。这一段需要把“解除主体”“解除时间”“解除理由”“送达过程”分开写,避免只写“公司违法解除”之类的结论。法律评价可以放在理由部分,并注明所依据的实体规范;本次资料未包含经济补偿金实体条件和计算标准的条文,具体依据需另行核对后填入。核对时可以看解除通知书原件、送达回执、微信或邮件记录、录音、考勤记录、交接单。通知上写的理由与后续陈述是否一致,也是需要核对的点。

第三段:经济补偿金请求的金额与计算过程。 建议单列请求金额,再列工作起止时间、月工资构成、计算月数、总额,并注明每一数据的来源。例如工资基数来自哪几个月的工资流水,工作年限从哪份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核对。计算标准需要按解除或者终止情形对应的实体规范核对后再写,本文不能替代该核对。这一段的作用是让仲裁庭能够复核金额,而不是只看到一个总数。请求金额与计算过程不一致,是申请书中常见的问题。

第四段: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来源:同上法第二十七条,版本及公开文本同上)

经济补偿金争议先按一般时效规则核对,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第二十七条最后一句针对的是“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经济补偿金请求不宜直接套用这一特别规则。分段时可以写清解除或者终止日期、通知送达日期、第一次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日期及对应证据;主张过权利、请求过有关部门救济、单位同意履行等事实,可以对应时效中断的核对。超过一年时,需要把中断或者中止的事实和证据写出来,不能只写一句“没有超过时效”。

第五段:证据和证据来源。 这一段对应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逐项列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原件或者复印件、保管人。第六条同时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来源:同上法第六条,版本及公开文本同上)工资表、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可以说明申请人持有线索并申请仲裁机构要求提供。证人证言要写清证人姓名和住所,不能只写“有证人”。

三、分段核对表与常见误区

段落 建议写清 可用于核对的材料 常见问题
主体与劳动关系段 用人单位全称、合同主体、工作地点、入职时间、工资发放方式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证 把实际用工单位与合同单位混写
解除或终止事实段 提出方、时间、理由、通知名称、送达方式、最后工作日 解除通知、送达回执、聊天记录、交接单 只写结论,不写时间线
金额与计算段 请求金额、工资基数、工作期间、计算月数、总额 工资流水、工资条、考勤、劳动合同 总额与计算过程对不上
时效段 起算点、中断或中止事实、对应证据 通知送达记录、主张权利的记录 把劳动报酬的特别时效规则套用到经济补偿金
证据来源段 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原件情况 证据目录、原件、证人信息 证据与前面段落不对应

常见误区有几种:一是把“事实”写成情绪评价,通篇是“不公平”“故意刁难”,没有时间、主体和行为;二是把“理由”写成法条堆砌,却没有说明本案哪段事实对应哪个请求;三是请求金额单独写一个数,计算过程放在另一段,前后不一致;四是时效段只写“未超过一年”,不写起算点和中断事实;五是证据目录列了很多材料,但没有标明每份材料证明哪一段事实。逐段核对,可以让申请书自己说明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咨询前可以按上述五段各准备一页材料:主体和劳动关系一页,解除或终止过程一页,工资和计算一页,时效节点一页,证据目录一页。每页只放与该段有关的合同、通知、流水、记录,并在空白处标注日期和来源。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或仲裁工作人员快速核对现有事实,不把这些整理动作当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实体法上的判断。经济补偿金的实体条件、计算标准以及当地受理口径,本次资料没有覆盖,需要另行核对;委托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书面确认。

如对解除或者终止事实的表述、经济补偿金计算段的数据来源、时效起算点或证据目录还有需要核对的地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经济困难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另行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先联系公安、急救等公共渠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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