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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常见争议与应对策略

在北京就名誉权侵权进行维权咨询,咨询阶段通常要先解决三个问题:涉嫌侵权的发布行为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还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布内容是否失实、是否含有侮辱性言辞;发布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及是否已向媒体提出更正或删除请求。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发布原文及链接、发布主体信息、传播数据、失实点对应…

在北京就名誉权侵权进行维权咨询,咨询阶段通常要先解决三个问题:涉嫌侵权的发布行为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还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布内容是否失实、是否含有侮辱性言辞;发布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及是否已向媒体提出更正或删除请求。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发布原文及链接、发布主体信息、传播数据、失实点对应的反证、与发布方的沟通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先期材料梳理、争议类型判断和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沟通。

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先看免责前提,再逐项核对例外

名誉权争议中,发布方经常主张自己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对此不能只看发布方自称的目的,还要看行为是否落入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法定除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的结构是:先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随后列出三项除外情形。咨询时需要把涉嫌侵权的表述逐句拆开,分别对应这三项例外进行核对。第一项关注发布者是否自行捏造、歪曲事实;第二项关注内容是否属于“他人提供”且“严重失实”,发布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三项关注表达方式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三项例外各自的条件不同,材料准备也应分开,不能只用“内容有一部分真实”覆盖全部争议。

合理核实义务:六项因素对应不同材料

发布方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往往是名誉权争议的核心。这个判断不是凭感觉,而是按照法定因素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六项因素为咨询前的材料整理提供了方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可以核对发布者引用了谁的说法、是否注明来源、来源主体是否具有相应信息条件;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可以核对发布前是否联系当事人、是否给对方回应机会、是否交叉验证关键事实;内容的时限性,可以核对事实发生时点与发布时点之间的关系;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可以核对话题是否涉及公共讨论领域;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可以核对表述的指向性、传播范围和可识别程度;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则要结合发布者的实际条件判断,不能脱离具体主体一概而论。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争议是:发布者以“转载”“转述他人说法”为由主张已经尽到核实义务,或者以“事情基本属实”为由主张完全不构成侵权。对应到法条,需要分别核对内容是否属于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发布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及表达中是否另有侮辱性言辞。把“事实真伪”“核实过程”“表达方式”分成三组材料,比混在一起陈述更便于判断。

文学艺术作品与媒体报道:两类常见抗辩的核对重点

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名誉权咨询中的另一类常见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与“仅情节相似”的区分。咨询时可以核对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身份特征、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社会关系等与主张权利的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单独标记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表述。对应点越多、越具体,越需要逐项说明;仅有部分情节相似时,则要回到法条规定的“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这一条件。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的,法律另规定了更正、删除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适用这一条,需要先有证明内容失实的证据,再核对是否向媒体提出了请求、媒体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咨询时可以把“失实点清单”“对应反证”“已发出的更正或删除请求”“媒体回应及处理时间”放在同一组,便于判断争议处于沟通阶段还是已经具备进一步主张的条件。

咨询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以下整理方法用于帮助把同一发布行为、同一期间、同一主体的材料归组,便于咨询时说明事实,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点
发布原文、链接、截图及发布时间 涉嫌侵权表述的准确内容、发布主体、发布和修改时间 保留原始链接和完整页面,截图注明取得时间;同一内容有多个平台版本的,按平台分别归组
发布主体信息 账号名称、运营者信息、媒体机构名称、作品作者或出版信息 区分个人账号、自媒体、媒体机构等不同主体,分别对应其发布行为
传播数据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搜索结果、转载情况 数据取得方式应合法;不同平台统计口径不同,比较时按同一维度列明
失实点与反证 哪些表述与事实不符、对应何种证据 逐句列出失实点,每一点对应一组证据;把“事实争议”和“表达方式争议”分开
核实过程材料 发布前是否联系当事人、是否引用来源、是否给予回应机会 用于核对合理核实义务的各项因素,按发布时间顺序整理
更正、删除请求及回应 是否提出请求、请求内容、媒体或平台的处理情况 保留通知原文、发送记录、回复内容和处理时间
损害材料 社会评价降低、业务合作受影响、精神困扰等 材料应与涉嫌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避免把无关评价混入
作品与特定人对应材料 人物、情节、时间地点、社会关系等对应点 用于区分“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和“仅情节相似”,逐项标注对应依据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名誉权咨询中,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工作范围,需要结合争议类型、程序阶段、材料数量、发布主体数量及实际工作量,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是否发生、由谁承担、如何结算,也应根据具体程序和约定分别核对。咨询时可以请律所说明服务范围包含哪些工作,例如材料梳理、发函、平台投诉、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费,哪些事项需要另行确认。不同案件的报价不能直接替代本案报价,已有案例结果也不构成对新案件结果的保证。

名誉权争议的处理方向,取决于发布行为性质、内容与特定人的对应关系、核实过程、证据完整程度以及发布主体的具体情况。建议在咨询前按发布主体和发布时间归组材料,把拟主张的失实点逐项对应证据,并把已提出的更正、删除请求单独整理。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安排,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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