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不服,向律师咨询时,先别急着问“能不能推翻”。更有效的问法,是把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责任划分所依据的事实、逃逸情节以及保险与救助基金渠道这四组信息摆清楚,再问律师:现有材料能核对什么、哪些事实存在争议、在当前程序节点可以做什么。天津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当事人同样适用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咨询前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文书类型和收到时间,便于安排沟通重点。
先分清手里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
对责任认定不服,第一件要核对的是文书名称和内容,而不是只看责任比例。两种文书对应的前提不同,咨询时要问的问题也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咨询时应当先说明:自己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如果是逃逸案件,是否已经侦破、是否曾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文书中写明了哪些调查得到的事实,哪些事实没有写。问律师的第一个问题可以是:“这份文书属于哪一种,它目前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这比直接问“责任比例能不能改”更有针对性。
责任划分要回到行为和作用,逃逸案件另有完整规则
责任认定不是单看谁受伤重、谁车损大。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涉及逃逸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围绕这两条问得更具体:
- 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作用”的具体事实是什么,对应哪些现场图、照片、视频、询问笔录或检验鉴定意见;
- 如果涉及逃逸,文书是否适用逃逸全责规则;是否存在“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证据,以及是否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
- 如果文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依据的是“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还是其他原因;
- 对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主张,是否有材料支持。
这里要注意:第六十一条的减轻规则有明确条件,不能概括成“逃逸就一定全责”或“有人也有过错就一定减轻”。咨询时让律师逐项核对条件,比只问结论有用。
逃逸情形下,赔偿渠道也要一并问清
对认定不服的咨询,往往不只是责任比例问题,还涉及向谁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因此,涉及天津肇事逃逸维权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分成两层:第一层是责任认定文书本身记载了什么、依据是什么;第二层是交强险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分别对应哪种条件。问律师时,建议带上保险单、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医疗抢救费用票据和付款记录,请律师核对:车辆是否参加强制保险、是否属于“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是否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这些事实不同,赔偿或垫付渠道也不同。
时间节点和证据公开情况,是咨询中的核对项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这两条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咨询材料:认定书是什么时间制作的、是否经过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何时确定;属于死亡事故或复杂、疑难伤人事故的,制作文书前是否被通知到场、是否公开过调查证据、自己是否到场。问律师时可以这样表述:“我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想请律师帮我核对认定书制作的时间和证据公开过程,看看现有材料能说明哪些问题。”这属于材料核对,不等同于对程序合法性下结论。
向律师提问的清单
以下问题可以作为咨询提纲,按自己手里的材料选择,不必一次全部提出:
| 要问的问题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我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 | 文书原件、送达记录 | 文书类型、载明事实、送达情况 |
| 认定我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 现场图、照片、视频、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 | 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关联、过错程度 |
| 逃逸全责规则是否适用?有无减轻情节? | 认定书、报警记录、到案经过、对方过错材料 | 第六十一条各项条件是否对应 |
| 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分别怎么适用? | 保险单、医疗票据、付款记录 | 是否参加强制保险、费用是否超过限额 |
| 制作期限和证据公开情况是否正常? | 受理回执、检验鉴定委托材料、到场通知 |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应的事实节点 |
| 目前可以做什么? | 全部文书和证据目录 | 在现有程序节点下可采取的行动 |
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表示提交后必然产生某种程序结果。
费用边界要分开问
咨询时如果涉及委托,费用问题建议分项问清: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别是什么范围,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哪些另行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阅卷、文书核对、陪同沟通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用通常由相应机构按规则收取,不宜混在一起问“总共多少钱”。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无法在此给出金额,需在沟通时按委托事项逐项确认。
结尾
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咨询,重点是把“文书类型—责任划分依据—逃逸情节—赔偿渠道—时间节点”逐项说清,再让律师核对现有材料能支持什么、还缺什么。天津机动车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整理好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记录、现场与车辆照片、检验鉴定材料、保险单、医疗票据和付款记录,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文书收到时间和争议焦点,再确认需要补充的材料与委托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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