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建议准备的核心材料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已经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相应的送达、签收凭证;第二组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摘录到的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第三组是自己掌握的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情况材料。这三组材料分别用来核对“交警部门认定了什么、依据哪些证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来源是否可查”“基础信息与认定书是否一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把材料按这三组归类,并为每组附一页来源说明,有助于在咨询时把问题落到具体条文和具体材料上,而不是笼统地问“责任能不能改”。
以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的相关条文,说明每组材料的作用和核对方法。该规定的公开文本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阅。
一、事故认定书写了什么,就决定要准备什么
责任划分的结论集中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因此准备材料的第一步,是把认定书本身读懂、读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条对准备材料的直接意义是:认定书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第四项“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正是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的说明部分。咨询前可以逐项对照,看认定书是否写明了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说明了原因分析、责任结论与所写过错是否对应。第五项和签章、专用章则是形式核对的内容,建议一并检查。
与之配套的是第六十条确立的责任划分框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理解这一框架,可以帮助判断认定书中的责任结论落在哪一档,以及争议点究竟在“有没有过错”还是“过错程度”。
二、送达与签收凭证:确认“收到”的时间点
第二组材料中容易被忽略的是送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据此,收到认定书时通常还会收到关于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权利及期限的告知。
建议保留送达回执、签收记录、邮寄单据或者领取时的书面凭证,并记下实际收到的日期。这样做的用途是:一方面可以核对送达是否在制作后三日内完成;另一方面,告知中所载的权利和期限内容,是后续决定是否申请复核时需要核对的对象。期限的具体起算和长短,应以实际收到的告知文本为准,不宜凭印象推算。
如果事故属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公开取证如果举行过,建议记录举行的时间、到场人员和公开了哪些证据,作为第二组材料的补充说明。
三、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是咨询前最值得落实的一项准备工作。查阅、复制、摘录的对象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当事人自己手里的材料;前提是已经收到认定书;例外是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情形。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收到复制件时可以当场核对印章和页数。
拿到这些材料后,建议按证据类型分册,例如现场图与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材料、监控或者行车记录资料等,每一册首页写明来源、取得日期和页数。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够把认定书第三项所列的证据与原始材料逐一对应,看出哪些事实有材料支撑、哪些环节材料缺失。
四、没有认定书或者认定书之外的两类文书
并非所有事故都会出具认定书,准备材料时需要先确认手里是哪一种文书。
其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遇到这种情形,咨询时提交的是事故证明而不是认定书,重点核对证明中记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随附的权利期限告知。
其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先行出具的认定书。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因此,如果事故涉及逃逸,建议保留自己提交的书面申请、收到的认定书,以及后续是否收到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这些材料之间是否存在撤销与替代关系,是咨询时需要核对清楚的。
五、自己整理的事实材料与建议的核对顺序
除上述文书外,建议围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整理自持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及保险信息、事故地点与路段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线说明。这些材料用于与认定书记载的基础信息比对,发现不一致时可以作为咨询时提出的具体问题。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确认手里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再核对文书中的基础信息与自持材料是否一致,然后核对证据及原因分析部分与复制到的证据材料能否对应,最后核对送达日期与告知的权利期限。这个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目的是让每一处疑问都能指向具体材料和具体条文。
需要说明的是,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确定,律师的工作是帮助核对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而不是代替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因此咨询时材料越具体,能够讨论的问题就越明确。涉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方,例如告知文本中期限的具体计算、复制材料中个别页缺失的原因,可以带到咨询中一并提出。
如果材料尚未收集齐全,或者对认定书中的证据与原因分析部分存在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本文所列的三组材料说明现有情况和待核对事项,再确定下一步需要补充的内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