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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厂房拆迁律师咨询:厂房产权证用途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同,应先问清哪份经营材料?

厂房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时,先问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是否落在被征收厂房,以及执照的设立、变更记录;同时把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用途记载放在最前面核对。营业执照用于核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用于核对房屋的法定用途,两类材料回答的是不同问题,不能互相替代。

厂房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时,先问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是否落在被征收厂房,以及执照的设立、变更记录;同时把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用途记载放在最前面核对。营业执照用于核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用于核对房屋的法定用途,两类材料回答的是不同问题,不能互相替代。

一、房屋用途先看登记,经营材料证明实际经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此,评估中房屋用途的认定入口是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直接改变房屋的法定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一阶段可以核对调查登记表中“用途”一栏依据的是哪份材料。

营业执照及其配套经营材料的作用,主要在停产停业损失部分。上述条例第十七条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列为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合同、流水等材料,可以帮助说明经营是否真实、持续以及损失如何计算。

二、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材料

  1. 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核对权利人、坐落、用途、建筑面积,重点看两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时,登记簿通常是评估用途的核对基准。
  2. 营业执照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核对经营场所地址是否就是厂房坐落,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是否对应,执照设立时间和变更时间是否早于征收范围确定。
  3. 实际使用厂房的材料:租赁合同、使用许可、水电费单据、纳税记录、购销合同、员工社保或工资记录等,用于说明经营场所和经营连续性。
  4. 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材料:停产起止时间、员工工资、租金、订单及履约情况、纳税和财务资料等,供协商或评估使用。

这些材料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分组比对。例如,营业执照地址与租赁合同地址是否一致,纳税期间与主张的停产期间是否衔接。材料之间存在差异时,先记录差异点和原件来源,再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核实,不宜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产权证用途不同,就推断房屋用途已经变更或补偿资格有无。

三、咨询时可先说明的程序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先说明目前处于调查登记、评估、补偿协商还是补偿决定阶段,并带上权属证书、登记簿查询结果、营业执照和经营损失材料。律师服务范围、承办安排和费用,需要结合案件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利益冲突情况与律所确认;评估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通常由评估机构按委托事项确定,与律师服务费分别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列有征地拆迁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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