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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遗产继承常见问题中,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时,继承人范围和遗嘱效力应如何咨询?

在河北咨询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的问题,核心是先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定适用顺序,再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把遗嘱未处分、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逐项归入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则要分别列“法定继承候选人”和“遗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两张清单。

在河北咨询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的问题,核心是先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定适用顺序,再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把遗嘱未处分、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逐项归入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则要分别列“法定继承候选人”和“遗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两张清单。准备咨询时,可以把死亡时间、亲属关系、财产权属、遗嘱原件以及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按同一事项分组,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材料构成,便于确定先核对哪一组。本次资料未提供河北地方特别继承规则,以下按《民法典》全国规则说明;具体登记、公证或诉讼窗口的材料要求,仍需向受理机构另行核对。

一、先分两张名单:法定继承候选人与遗嘱指定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原文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条解决的是适用顺序: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有遗嘱时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时按协议办理。咨询时不能只问“有没有遗嘱”,还要问“遗嘱处分了哪些财产、指定了哪些人、有没有协议”。

继承人范围要拆成两张名单。第一张是法定继承候选人名单,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等亲属关系材料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列明法定继承人的具体顺位和范围,具体判断应另行核对《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条文,不宜仅凭一张亲属关系证明就下结论。第二张是遗嘱指定对象名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原文:“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据此,遗嘱可以把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咨询时要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分开列,核对身份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以及是否存在放弃、丧失等情形。这些情形一旦出现,相关部分可能按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是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两套范围可以在同一维度下比较:法定继承看亲属关系材料和法定顺位,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候选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看遗嘱文本,对象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存时,无遗嘱、无协议,或者遗嘱未处分、无效等部分按法定继承;有遗嘱的部分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咨询重点也因此不同:前者核对亲属关系、死亡时间、是否存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等事实,后者核对遗嘱原件、指定对象、处分财产、签署与保管材料。

二、遗嘱效力咨询:把“按遗嘱处理”和“回到法定继承”分开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常见于遗嘱只处分部分财产,或者遗嘱部分内容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等。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原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五项要逐项核对,不能只挑其中一项。咨询时可以把遗嘱内容按财产逐项拆开:哪一项财产写明了给谁,哪一项没有写,哪一项可能涉及无效,哪一个指定对象已经放弃、丧失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对“遗嘱无效部分”的判断,需要结合遗嘱形式、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财产权属等具体要件另行核对;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支持的是,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由咨询者自行宣布整份遗嘱有效或者无效。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区:看到遗嘱就认为全部遗产都按遗嘱走。按照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继承人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对应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办理。另一个误区是把受遗赠人直接当作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允许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咨询时应单独核对受遗赠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存在放弃受遗赠、丧失受遗赠权、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等情形。

三、河北咨询的材料核对与用途

河北继承咨询的实体规则仍要回到《民法典》;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河北地方特别规则,因此不建议在没有核对受理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直接套用外地窗口经验。材料整理可以按以下分组进行,这只是便于咨询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是必须一次交齐的清单:

  1. 死亡时间与身份材料:用于核对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身份,以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是否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等事实。
  2. 亲属关系材料:用于核对法定继承候选人范围,包括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或者扶养关系等;具体法定顺位仍需另行核对相关条文。
  3. 遗嘱原件及签署、见证、保管材料:用于核对遗嘱文本、指定对象、处分财产、签署时间和保管经过。遗嘱形式与效力要件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另行核对;可以带原件供核对,复印件只能辅助说明。
  4. 财产权属凭证:用于核对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如果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属于家庭共有或者存在权属争议,需要另行核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不能直接全部列入遗嘱处分范围。
  5. 遗赠扶养协议:用于核对是否存在协议、协议内容与遗嘱是否同时存在。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时按协议办理。
  6. 放弃、丧失、先于死亡等事实材料:用于核对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所列五项情形,尤其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写成四句话: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和遗产范围是什么;法定继承候选人有哪些、依据哪些亲属关系材料;遗嘱逐项处分了哪些财产、指定了哪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以及是否有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这样问,才能分别得到“哪些按遗嘱”“哪些按法定继承”“哪些还需要补材料”的有范围回答。

本文引用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本次资料未覆盖遗嘱形式与效力的全部具体要件、法定继承人具体顺位、河北地方登记或者诉讼材料要求,这些需结合遗嘱原件、亲属关系材料和受理机构要求另行核对。

本文仍需核对的是遗嘱原件的形式与签署过程、法定继承人具体范围、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所列情形;这些材料如何分组、咨询重点如何确定,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说明。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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