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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如何选择律师,找不到抛物人时责任主体怎么列?

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责任主体并不是“无人可列”,而是按民法典第1254条分为三个层次: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责任主体并不是“无人可列”,而是按民法典第1254条分为三个层次: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选择律师时,需要核对的第一件事,就是对方能否把这三层主体、“补偿”与“赔偿”的区别、以及举证免责的应对讲清楚,并结合你手上的证据说明列谁、列到什么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梳理材料前先行沟通。

一、找不到抛物人时,责任主体按三个层次列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从这条规定看,责任主体的排列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笼统写成“全楼赔偿”:

第一层是具体侵权人。能够查清是谁抛掷或者谁的物品坠落的,由该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性质是赔偿。

第二层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用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此处的法律后果是给予补偿,不是赔偿;同时保留了免责出口——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不承担补偿。补偿之后,这些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第三层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其责任基础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表述为“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层与“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并列存在,判断对象不同:前者看管理行为,后者看使用人身份与免责举证。

此外,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经调查难以确定”不是当事人主观上找不到就成立,而是与调查进展相关的条件。咨询时应当把报警、受理和调查进展材料单独整理,用于核对这一前提是否已经具备。

二、抛掷物、坠落物与搁置物脱落,定性不同则被告范围不同

同样发生在楼宇,事实定性不同,适用的条文和责任主体也不同。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上出处)

这条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上述主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它与第1254条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在表述上有交叉,具体案件适用哪一条,取决于物品来源、坠落原因、有无人为抛掷行为等事实。选择律师时,这是一个可以直接核对的专业问题:对方是否先问清物品是人为抛出还是设施、搁置物自身脱落,再谈被告名单;还是不分情形一律按“全楼加物业”处理。前者的分析路径与法条结构对应,后者容易在主体和请求权基础上出现偏差。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具体事项

本文资料未提供任何律师、律所的评价、排名、办案结果或资质数据,因此不据此推荐具体人员。可以核对的是服务内容与委托安排是否与你的问题匹配,建议从以下方面逐项确认:

其一,事实定性。请对方说明本案拟按第1254条还是第1253条主张,理由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支持这一定性。

其二,主体清单及依据。请对方逐一说明拟列的主体属于哪一层: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各自的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性质(赔偿还是补偿)分别是什么。

其三,补偿与免责的处理。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可能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诉讼中如何应对、需要提前准备哪些反驳材料,可以在咨询中请对方给出思路。

其四,物业责任的落点。第1254条要求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判断是否尽到义务,通常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巡查与维修记录、警示标识、监控配置等材料。可以请对方说明拟用哪些材料证明“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这些材料目前是否具备。

其五,费用与委托范围。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建议以书面合同明确计费方式、服务阶段、服务内容和付款节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的项目与金额,需以受理机关、鉴定机构的通知为准,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不宜在咨询前预设数额。对于“是否包含调查取证配合、是否包含一审以外阶段、差旅等费用如何计算”,建议在合同中逐项写清,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其六,沟通方式。对结果作出确定性承诺的表述,无法从法律条文推出,建议以书面方案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作为判断依据。

四、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整理方法仅为建议,用于帮助你向律师说明事实,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受理及调查进展材料 是否已进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调查是否仍在进行
现场照片、视频、遗留物、目击者联系方式 物品来源、坠落或抛掷方式,用于区分第1254条与第1253条的适用
事发楼栋、单元、楼层、朝向等信息 与律师讨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如何初步划定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与护理材料 损害后果与损失项目,作为补偿或赔偿数额的事实基础
物业服务合同、巡查与维修记录、警示标识及监控配置照片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与物业、住户的沟通记录 各方此前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自认或矛盾
委托合同、收费凭证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实际收费是否对应

整理时建议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和期间对应:报警时间、事发时间、就诊时间属于不同事实节点,分别记录;住户信息的取得涉及个人信息,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具体方式可在咨询时与律师核对。上述材料的作用是让“责任主体怎么列”从抽象条文落到可核对的事实上,而不是替代法律判断。

结语

北京地区的高空坠物侵权咨询,核心通常不在“能不能找到人”,而在三层责任主体是否列准、抛掷与坠落的定性是否清楚、物业责任的材料是否具备,以及委托范围与费用是否在书面合同中写明。本文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254条、第1253条的现行条文,具体案件中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范围、物业义务的履行情况,仍需结合材料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清单与拟议委托事项作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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