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编号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补偿协议正文及其附图,再拿户型图逐项对照。协议正文与附图共同指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这是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户型图属于房源资料,用来验证它与协议附图是否指向同一套商铺。这个顺序是核对方法上的建议,条例并未规定两类材料的法定先后,目的是先确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标的,再判断编号差异属于表述不同还是房源不同。
一、先核对协议:地点和面积是法定载明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同条还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据此,核对时先看协议正文写明的调换商铺坐落、楼栋房号、楼层、建筑面积,再看协议附图是否标注为协议附件、是否经双方签章、图上的编号能否与正文一一对应。协议正文与附图能够对应,标的物就有了明确的协议依据;户型图编号不同,再判断它是同一房源的不同版本编号,还是指向另一套商铺。
二、按同一维度比对两份图纸
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组项目下比对,避免只看编号:
| 核对项 | 协议正文及附图 | 户型图 | 核对用途 |
|---|---|---|---|
| 坐落与房号 | 协议写明的楼栋、房号 | 图上标注的楼栋、房号 | 判断是否同一套商铺 |
| 楼层与位置 | 正文、附图记载 | 图上标注 | 排除同号不同层、不同区位 |
| 建筑面积 | 协议约定的面积 | 图上标注面积 | 发现面积口径差异 |
| 编号规则 | 协议附图编号 | 户型图编号 | 判断是否版本或编码差异 |
| 签章与日期 | 双方签章、附图日期 | 图纸出具方、日期 | 确认材料形成时间与来源 |
| 附图性质 | 是否注明为协议附件 | 是否仅为选房资料 | 确定与协议的关联方式 |
比对结果通常有两类:编号不同但坐落、楼层、面积一致,属于同一房源的不同编号表述,可要求征收部门书面说明编号对应关系;编号不同且坐落或面积也不一致,则需要先确认协议约定的究竟是哪一套,再核对实际拟交付房源。
三、编号差异的处理与咨询准备
尚未签约的,可把编号差异书面提交征收部门,要求其说明两份材料各自对应的房源,并把确认结果写入协议正文和附图。已经签约的,先以协议正文约定的地点、面积为线索核对;如经核对,实际交付或拟交付的商铺与协议约定不一致,属于协议履行问题,可依照第二十五条后段处理。编号差异本身不当然等于违约,需要先查清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房源。
涉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还可对照评估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评估报告、实地查勘记录中记载的房屋信息,可以与协议附图相互印证。
咨询前可整理:补偿协议正文及附图复印件、户型图原件或复印件、选房或看房记录、与征收部门沟通的书面材料,并按上表逐项标注异同。若在签约期限内始终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可能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路径。具体到肇庆的项目,签约期限、房源编号规则等地方操作细节,需以当地征收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和补偿方案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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