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听证笔录未载申辩意见时,起诉前建议优先核对三类页面:一是笔录正文中记载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申辩、质证的部分;二是笔录尾部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的页面;三是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时,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情况的页面。这三处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关于听证程序与笔录制作的要求。
一、笔录应载明申辩与质证,并交当事人核对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组织程序,其中第七项、第八项要求:(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可见,听证笔录既是当事人申辩、质证意见的载体,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
关停通常涉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较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列举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起诉前建议核对的页面与材料
结合上述条文,起诉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以下为整理建议,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对应条文 |
|---|---|---|
| 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事项 | 听证是否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是否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 |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 |
| 调查人员陈述部分 | 行政机关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 第六十四条第七项 |
| 当事人申辩、质证记载部分 | 申辩意见是否被记入笔录 | 第六十四条第七项 |
| 笔录尾部签字或盖章页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 第六十四条第八项 |
| 主持人注明页 |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时,主持人是否在笔录中注明 | 第六十四条第八项 |
如果笔录正文确未记载申辩意见,而当事人已出席并申辩,可以将该笔录与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期记录、处罚决定书相互对照,查看决定所依据的材料与笔录是否一致。福州市地方执法流程和文书格式的细节,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
三、与诉讼举证责任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法第三十三条将当事人的陈述列为证据种类之一。这意味着,听证笔录中是否记载申辩意见,属于诉讼中可以结合在案材料审查的问题。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笔录未载申辩意见是否影响决定的合法性,要看申辩是否实际提出、笔录是否经核对签字、主持人是否依法注明等具体事实,不能仅凭某一页的内容直接推断决定无效。整理上述页面时,建议同时保留原件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说明,便于后续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应核查。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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