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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了索赔如何选择律师:风险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被车撞后索赔要选律师,落到可操作的层面是两件事:把委托关系写成书面文件,把授权范围和收费边界写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被车撞后索赔要选律师,落到可操作的层面是两件事:把委托关系写成书面文件,把授权范围和收费边界写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选择律师时可以先看两样东西:合同上谁签章、授权委托书写了什么权限和期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事故责任认定、伤情材料整理和委托范围核对都可以先通过这个入口沟通。

一、先分清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各自解决什么

被车撞后的索赔,通常要经历与保险公司协商、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必要时进入诉讼等环节。无论走到哪一步,律师代为处理都需要两层文件支撑。

第一层是委托代理合同,解决“请谁办、办什么、怎么收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把合同成立的时间点落在签章行为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完成时合同成立;在此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同样成立。这条规则的实际意义是,签字之前先把条款读完,因为落笔之后合同关系已经形成。

第二层是授权委托书,解决“律师能以你的名义做哪些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四项是条文明确列举的载明内容,签名或盖章是形式要求。核对授权委托书时,这四项可以逐项比对:代理人写的是谁、代理事项覆盖到哪个阶段、权限写到什么程度、期限截止到什么时候。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索赔事务中哪些事项可以代理、哪些需要本人到场,可以结合具体程序向承办律师问清楚,写入代理事项一栏。

二、风险代理合同要核对的三类条款

风险代理是律师服务收费方式的一种安排。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风险代理的具体比例分档和禁止适用范围,相关内容需要向律师事务所索取书面收费条款并逐项确认,本文不作数额上的推测。在可以核对的范围内,有三类条款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类是生效条款。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后半句留出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空间。合同中如果写了生效条件,例如附加付款、附加签署其他文件等安排,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就可能不一致,签约前需要看清这一条具体怎么写。

第二类是收费条款的书面化程度。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这段表述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律所自行制定,同时列出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的因素,其中“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与“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并列出现。风险代理的收费安排如何体现这两项因素、计算基数是什么、什么条件下收取,可以要求律所写在合同里,而不是停留在口头说明。

第三类是工作范围条款。索赔涉及的材料梳理、损失项目归集、与保险公司沟通、出庭等事项,哪些包含在委托范围内、哪些另行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把结果写进合同或附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事项”与合同的“服务范围”指向同一件事时,两处表述宜保持一致。

三、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分开看

收费问题容易混淆的地方,是把律师服务费和索赔过程中其他支出混在一起谈。就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范围看,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这一层属于委托合同的内容,核对对象是合同条款和律所出具的收费凭证。

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负担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在实际发生前向承办律师和收费单位分别核实,不在本文给出数额。核对时可以把两类支出分栏记录:一类是支付给律所的费用,对应合同条款和发票;另一类是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对应各自的缴费通知和票据。两类凭证分开保存,日后核对总额时不容易混淆。

四、选择律师时可以依次核对的对象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的编辑建议,不构成法定程序或委托成立的前提,用途在于让沟通更有针对性。

先核对合同落款的签章主体与授权委托书上写明的代理人名称是否指向同一关系,两项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表述是否一致。再核对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栏:写“全权代理”一类概括表述时,具体涵盖哪些行为、是否包含和解、放弃部分请求等处分性事项,可以请承办律师逐项说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权限写明确,实际意义在于减少事后对“这件事他能不能替我定”的争议。

再核对收费条款与已付款凭证的对应关系:合同写的收费方式、金额或计算方式,与实际支付的笔数、金额、开票主体是否一致。付款后保留凭证,与合同一并存放。

最后核对期限。授权委托书写明的期限截止到何时,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覆盖到哪个阶段,两处时间点是否衔接。索赔程序可能跨越协商与诉讼不同阶段,期限写清楚,后续是否需要续签或另行出具授权,可以提前有数。

建议准备的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核对方式建议
委托代理合同(含收费条款) 签章主体、服务范围、收费方式与生效条件 逐条阅读后在签章处落笔,对不明确的条款当场提问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与合同服务范围对照,概括表述请律师具体说明
收费凭证 收款主体、金额、项目与合同是否对应 与合同条款分栏比对,单独保存
自行整理的拟委托事项清单 哪些工作希望由律师完成、哪些自行处理 沟通时逐项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

五、签约前后容易忽略的细节

授权委托书要求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撞一方如果因伤行动不便,签署安排可以提前与律所沟通,签署时确认文件内容已经完整填写,避免出现空白栏位事后补填的情况。

合同中如果出现“按获赔金额一定比例收费”一类表述,可以请律所写明计算基数是什么、哪些款项计入基数、哪些不计入,以及在不同程序阶段(协商、一审、二审)分别如何计算。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比例,任何数额都应以律所书面收费条款为准,口头承诺不宜作为依据。

涉及多名权利人的索赔,例如同一事故中有多位伤者,各人的委托关系分别建立,授权委托书分别出具,不宜用一份文件覆盖不同主体的事项。

材料本身的时间线也值得整理: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就诊与复诊记录、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这份时间线在首次沟通时能帮助承办律师快速判断程序阶段,也便于核对授权期限从何时起算。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索赔委托的核心是把签章、授权范围、收费方式与期限四项内容在书面文件中固定下来;风险代理的具体比例与适用条件,本次资料未作覆盖,需要向律所索取书面收费条款并逐项确认后再签署。事故责任认定、伤情材料与拟委托事项的梳理,可拨打 4009003957 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准备。紧急伤情处置请优先联系急救渠道,公共法律咨询可通过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渠道获取。

本文引用的规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相关收费规定(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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