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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商业险理赔纠纷如何选择律师:拒赔通知审查和定损争议解决路径

在北京处理商业险理赔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建议把选择标准落到两项可以当面验证的能力上:一是能否对保险人的拒赔通知按法定要素逐项审查,二是能否围绕定损组织材料并把费用负担讲清楚。前者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核定、通知与说明理由义务,后者对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补充材料、…

在北京处理商业险理赔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建议把选择标准落到两项可以当面验证的能力上:一是能否对保险人的拒赔通知按法定要素逐项审查,二是能否围绕定损组织材料并把费用负担讲清楚。前者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核定、通知与说明理由义务,后者对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补充材料、先予支付与查明损失费用负担。带着保单、拒赔通知书、定损单和维修或评估凭证去做一次面向材料本身的咨询,比泛泛比较资历更有用;需要先做材料梳理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拒赔通知审查:先看通知本身的法定要素

商业险理赔进入拒赔阶段后,被保险人手里通常只有一份通知书或一条短信。选择律师的第一个观察点,是对方会不会从这份通知出发,倒推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定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这一条同时包含核定义务、通知义务和给付期限,并且给合同约定留出了空间,审查时要连同保单条款一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里可以核对的对象有三项:是否作出过核定、通知书是否在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书中是否说明了理由。实践中常见的拒赔通知只列条款编号而不写事实与推理,这属于需要重点核对的情形;条款编号能否构成“说明理由”,要结合通知全文、保单条款表述和拒赔所依据的事实来判断,不宜仅凭编号本身下结论。

还可以顺带核对保单条款的效力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拒赔所援引的条款属于哪一种、是否落入这两项,属于需要结合条款原文逐字比对的工作。

二、定损争议:材料补充与费用负担两条线

定损金额谈不拢,往往不是单一争点,而是材料链条和费用承担两条线交织。

第一条线是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据此可以核对:保险人是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哪些材料,还是分多次提出不同要求;已提交的材料覆盖了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中的哪几项。

与之相关的是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人以通知不及时抗辩时,争点通常落在是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哪些部分因此“难以确定”,以及是否存在除外情形。这三层都需要事实材料支撑,不能仅凭时间间隔推定。

第二条线是费用与支付节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围绕定损发生的查勘、评估类支出,可以据此主张,是否属于“必要的、合理的”仍需结合项目、金额和用途核对。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金额长期悬而未决时,这一条提供了先予支付的主张空间。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几个维度

以下属于咨询阶段的整理建议,供比较不同律师时使用,不构成委托的前置条件。

看对方是否先要材料再谈方案。愿意逐页看保单、拒赔通知、定损单、维修发票和沟通记录,并据此指出哪一项事实缺证据,比直接给出结论更值得参考。

看能否把“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分开列。程序侧是核定时间、通知时间、理由说明、补充材料通知方式;实体侧是事故性质、损失程度、条款适用范围。两类问题的举证对象不同,混在一起谈容易失焦。

看是否说明主张的条文依据。上面的条文中,哪一条对应哪一个请求,应当能落到具体条款,而非笼统称“保险公司违规”。

看委托范围如何写。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拒赔通知审查、定损材料整理、与保险人沟通、出具书面意见等分别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以书面形式列明服务项目、对应阶段和计费方式,便于后续核对。

四、费用边界与需要另行确认的事项

律师服务费方面,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不存在可以套用的统一价目,咨询时宜请律所就拟议工作范围出具书面说明,并区分律师服务费与查勘、评估等第三方支出。第六十四条所涉费用的最终负担,仍需结合具体项目和凭证核对。

此外,保单版本、条款文字、投保与批改记录,以及保险人的核定时间节点,都属于需要与原件逐一比对的内容;本文所述规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版本(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具体个案中的合同约定与事实认定仍需单独核对。

如果手头已有拒赔通知书和定损材料,建议先按“通知要素—材料清单—费用凭证”三组归类,再就委托范围和计费方式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请先联系公安、急救等公共渠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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