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受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法定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六类争议适用该法: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咨询前可以先给争议“归项”,再核对由哪个仲裁委管辖、关键日期是否超过时效、申请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证据由谁掌握。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决定。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4009003957)时,建议按同一劳动关系整理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解除通知和送达材料,并写明请求事项与关键日期,便于把“争议类型—管辖—时效—证据”放在一张表里核对。
一、先按六类法定争议归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条规定是判断“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起点。主体上,争议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事项上,请求要能归入上述六类之一。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常见于没有书面合同、工资由个人账户支付、工作证或考勤记录不完整的情形。合同争议覆盖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全过程,咨询时要说明合同签订时间、期限、岗位、工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除名、辞退、辞职、离职争议,要区分是谁提出、以什么理由提出、通知何时送达。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争议,要落到具体请求和事实,例如加班时间、休假安排、社保缴费记录、培训费用或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要写明计算期间、计算方式和已支付部分。
对列举之外的请求,需要另找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判断是否属于其他程序。第二条中的“等”和“其他劳动争议”不能脱离具体请求自行扩张。咨询时把请求写成“要求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工资差额若干元”“要求确认某日至某日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具体表述,比只写“公司欠我钱”“公司违法辞退”更容易核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管辖和主体先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咨询前要核对两个地址:一是实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单位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要把约定内容和实际工作地点分别说明。在河北申请仲裁时,具体应向哪一个仲裁委递交,需要结合工作地点和单位登记信息核对;本文资料未列出河北各地仲裁委名单,不能直接指定某一仲裁委。拟咨询时可以先写清“我在哪里工作、单位注册在哪里、准备向哪里申请”,再核对管辖。
主体方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写清楚。劳动者一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一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都是申请书需要载明的内容。单位名称要与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费主体相互核对;存在关联公司、项目用工、外包用工等情形时,要把实际用工主体和合同签订主体分别列明,再结合具体请求核对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三、时效、申请形式和证据先对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咨询前建议把三类日期单独列出:劳动关系开始和终止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第一次向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单位同意履行的日期。这些日期分别影响时效起算、中断和劳动报酬特别规则的适用。把日期与聊天记录、邮件、快递底单、投诉记录对应起来,能帮助说明时效事实。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要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咨询时可以先准备一页“请求清单”,把每一项请求的期间、金额、计算方式和对应事实写清楚,再按请求整理证据。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常见对应争议 |
|---|---|---|
|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工作证、工资流水 | 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岗位、工资支付主体和标准 | 确认劳动关系、合同争议、劳动报酬 |
| 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排班表 | 工资构成、支付周期、出勤和加班时间 |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
| 解除或终止通知、辞职申请、送达记录 | 谁提出解除、理由、日期、通知是否送达 | 解除终止、除名辞退辞职离职 |
| 社保缴费记录、工伤医疗费票据 | 缴费情况、医疗费发生和支付情况 | 社会保险、工伤医疗费 |
| 第一次主张权利的聊天、邮件、快递、投诉记录 | 主张日期、向谁主张、主张内容 | 时效中断事实的说明 |
| 单位登记信息、工作地点证明 |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劳动合同履行地 | 申请书载明事项与管辖 |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事实和证明对象,不表示每类争议都要提交完全相同的材料。具体缺哪些、补哪些,要围绕请求事项和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来判断。
四、受理程序与举证责任要分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说明,仲裁委对申请有一个五日的审查受理阶段。咨询时可以把“能不能立上”和“能不能证明主张”分开:前者看争议类型、管辖、申请形式和材料是否齐备;后者看证据能否证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收到不予受理通知的,要保留书面通知和送达记录,再核对后续程序。
举证方面,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台账、考勤记录、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等可能由单位掌握,咨询时可以把这类证据列明:证据名称、由谁掌握、能证明什么、是否已经书面要求单位提供。受理审查与实体审理是两个阶段,立案材料齐备不等于请求必然获得支持,证据能否对应请求仍需逐项核对。
五、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委托边界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第一,把争议归入六类法定劳动争议中的哪一类,写出具体请求;第二,确定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核对管辖;第三,列出劳动关系起止、权利被侵害、第一次主张权利等关键日期,核对时效;第四,按请求金额整理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计算表;第五,按“材料—证明对象—由谁掌握”整理证据;第六,确认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以及申请书副本份数。
常见误区包括:把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写成劳动仲裁请求;只写请求金额,不写事实理由和计算期间;忽略劳动合同履行地,导致向无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材料,不说明证据由谁掌握;把仲裁委受理等同于请求必然得到支持。涉及多人同类争议时,仍应逐人核对劳动关系、请求事项、关键日期和证据,不能用一个人的材料替代其他人的事实。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拟议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核对。仲裁程序本身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本文所引资料未涉及,不能据此判断,递交前应向拟选择的仲裁委核对。
如果咨询前需要把争议类型、管辖、时效和证据对应到一份清单,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先说明劳动关系起止、请求事项、关键日期、单位登记信息和现有材料,再核对是否属于上述受理范围、应向哪个仲裁委申请,以及哪些材料还需补充。河北当地仲裁委的具体递交方式、材料份数和窗口要求,建议在递交前向拟选择的仲裁委另行核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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