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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商用肖像与合理使用边界解析

在天津处理商用肖像维权咨询,主体通常涉及肖像权人、肖像作品权利人、实际使用人和发布平台;咨询阶段先判断使用是否取得同意、是否落入法定合理使用,再考虑固定证据、协商或诉讼的路径。商用广告、带货、品牌宣传等使用,通常需要肖像权人同意;主张合理使用,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情形并控制在必要范围。

在天津处理商用肖像维权咨询,主体通常涉及肖像权人、肖像作品权利人、实际使用人和发布平台;咨询阶段先判断使用是否取得同意、是否落入法定合理使用,再考虑固定证据、协商或诉讼的路径。商用广告、带货、品牌宣传等使用,通常需要肖像权人同意;主张合理使用,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情形并控制在必要范围。核对对象包括许可合同与授权范围、使用目的和平台、传播数据、是否丑化或伪造,以及发布主体与实际获益方是否一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商用使用以同意为前提,合理使用是法定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判断是否涉及肖像,先看载体上的外部形象能否指向特定自然人,再看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制作、使用或公开。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条包含两个层次:一般使用人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作品权利人,例如摄影师、设计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商用场景中,品牌方、代运营方、拍摄方可能分别处于不同位置,咨询时需要把“谁拍的、谁发的、谁获益”分开核对。

合理使用不是“只要没有营利就免费”。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五项是并列的法定情形,每一项都有目的和范围限制。商用推广通常需要说明自己具体落入哪一项,不能仅以“图片已经公开”“没有直接收费”或“只是转发”替代逐项对照。

五项情形要逐项对照,不能用“已公开”替代

第一项限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且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企业宣传、员工培训中的商业内容,与个人学习或课堂教学不是同一场景,需要单独判断。第二项限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且“不可避免”,新闻配图与商业软文、品牌合作稿的用途不同。第三项针对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普通商事主体不能直接套用。第四项针对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且“不可避免”,例如街景中偶然出现路人,与将路人肖像裁切出来做广告画面不是同一事实。第五项是兜底表述,但要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商用推广需要具体说明维护的是何种公共利益、肖像权人何种合法权益,不能把“品牌宣传带来关注”直接解释为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还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行为存在合理使用空间,但“使用不合理”仍要承担责任。咨询时可以把发布内容分为新闻信息、舆论监督、公共环境展示和商业推广四类,再看每一类的目的、必要性和传播方式。分类的目的在于核对同一发布行为的主用途,避免把商业推广中的新闻式标题当成新闻报道。

许可合同有争议时,解释和解除各有规则

商用肖像经常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进行。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合同里对使用范围、平台、期限、是否可转授权写得不清楚时,该条直接影响争议条款的解释方向。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这里要区分两种前提: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也应提前通知,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以“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为除外。咨询时核对合同文本、授权期限、使用平台、到期后库存和已投放内容的处理安排,比只问“能不能解约”更有意义。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还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商用内容中同时出现姓名、声音、肖像时,可以分别核对许可范围,不把一份肖像授权当然理解为覆盖姓名或声音的商业使用。

侵权请求与责任认定看哪些因素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咨询时可以把请求分为停止使用、删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不同事项,分别核对事实基础。

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肖像权属于该条适用范围。商用使用中,行为目的、发布平台、传播量、是否持续、是否标注来源、是否对肖像作丑化或技术伪造,都会影响责任认定。赔偿数额不能从法条直接得出,需要结合许可费证据、实际损失、获益线索和案情综合判断,咨询时不宜只凭一张截图预估金额。

第九百九十四条还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涉及已故人物肖像的商用内容,主体资格需要按该条核对。第九百九十三条则明确,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的存在,不影响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的核对。

天津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在天津准备咨询,可以先按“同一发布行为”分组整理材料。以下为建议的整理方法,便于律师核对事实,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核对对象 可以准备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肖像可识别性 原图、被诉图片、商品页或视频截图 载体上的外部形象是否指向特定自然人
发布主体 账号主页、主体信息、广告投放页面、合作合同 谁制作、谁发布、谁实际获益,主体是否一致
使用目的与场景 商品链接、宣传文案、直播切片、线下海报 属于商业推广、新闻报道、公共环境展示还是其他用途
许可与范围 肖像许可合同、授权书、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是否同意、期限、平台、是否可转授权、到期后如何处理
传播与影响 链接、截图时间、阅读量、销量、评论 影响范围和后果,是否仍在持续
抗辩线索 是否标注来源、是否属于不可避免的公共环境、是否涉及丑化或伪造 合理使用或其他抗辩是否有事实基础
损失线索 同类许可报价、授权费凭证、维权支出凭证 赔偿主张可以对应哪些事实

表格中的“同类许可报价”只用于整理损失线索,不表示存在统一收费标准。天津当地法院对立案材料、管辖等程序细节的要求,以受理法院实际通知为准,本文不列地方清单。截图建议保留链接、时间和完整页面,避免只保存裁切图片;合同和聊天记录建议保留原件或可核验的原始载体,便于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数额。

咨询时先厘清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咨询阶段可以先说明使用是否仍在持续、发布主体是谁、是否存在许可合同、希望达到的处理结果。律师咨询、合同审查、发函、诉讼代理可以分别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按法院或机构通知核对。本文不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报价,也不代律所承诺费用结果。

如果商用发布仍在持续,可以先固定链接、截图时间和发布主体信息;许可合同、授权范围和传播数据是否一致,是咨询时最需要带齐的材料。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逐项说明发布目的、必要性和使用范围,比只作“已公开”或“没有营利”的概括更有核对价值。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九百九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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