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名誉权侵权进行律师咨询,处理路径通常取决于被诉内容属于哪一类: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法律规定了免责与例外;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失实,权利人可以要求更正或删除;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且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也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发函、调解、起诉分别对应沟通止损、协商解决和诉讼程序,选择哪种方式、按什么顺序推进,需要先核对内容性质、发布主体、传播范围和手头证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上述材料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被诉内容落在哪类规则下
名誉权咨询中,最先要分清的是“谁发布了什么”。不同发布主体、不同内容类型,对应的法律条件和可提出的要求并不相同。
第一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条先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作为适用前提,再列三项例外。咨询时需要核对:发布内容是否属于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发布者是否据此主张免责,以及内容中是否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言辞。三项例外要逐项看,不能只凭“内容难听”就跳过前两项,也不能只凭“属于新闻报道”就认为一定免责。
第二类: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六项是判断“合理核实义务”的法定考虑因素。材料准备可以围绕这六项展开:内容最初来自哪里、发布前有没有调查记录、发布是否具有时间紧迫性、内容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关联程度、内容可能造成名誉贬损的程度、发布者的核实能力和实际核实成本。把这几项事实分别整理,比单纯堆砌截图更有助于判断争议焦点。
第三类:文学、艺术作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诉内容是小说、剧本、故事等,需要先核对它是否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情节与某人情况相似,条文明确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区分直接影响后续发函或起诉的对象和理由。
第四类: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失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这条把“有证据证明内容失实”和“侵害名誉权”作为请求更正、删除的前提。咨询时要核对:涉事内容是否由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失实具体体现在哪一段、哪一句,手头证据能否对应到该内容,以及要求的是更正、删除还是两者并用。
二、发函阶段:把要求写具体,把证据先固定
发函属于沟通协商层面的安排。对媒体报道失实的情形,发函可以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的更正、删除请求具体化:列明涉事页面、发布时间、发布账号或媒体名称、具体失实段落、与事实不符之处、要求更正或删除的范围。函件内容越具体,对方越容易核对,后续沟通记录也越完整。
发函前建议先固定内容状态:完整页面截图或录屏、链接地址、发布时间、账号名称及页面展示的认证信息、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内容中指向自己的部分,以及能够证明失实的合同、判决、登记材料、沟通记录等。固定时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避免只截取单句导致前后文缺失。内容仍在传播、发布主体可以联系时,发函止损的意义通常更明显;内容已经删除的,删除前的页面记录仍然值得保存。
发函对象要与发布主体对应。媒体报道可以发给页面显示的媒体机构;个人账号发布的内容,可以发给账号主体。函件中提出停止发布、删除内容、不再传播等要求,属于协商沟通,对方是否回应、何时回应,不影响当事人继续评估调解或起诉。发函是否委托律师、函件措辞如何把握,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
三、调解阶段:先定核心诉求,再谈交换条件
调解属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进入调解前,建议把诉求分成两类:一类是核心诉求,例如删除特定内容、更正失实表述、停止继续发布;另一类是可以协商的交换条件,例如澄清方式、发布时间、赔偿数额。核心诉求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的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赔偿等问题可以在自愿协商范围内谈,谈成什么内容、写到什么程度,由双方约定。
调解协议建议写清履行主体、履行内容、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例如,由谁在哪个页面删除或更正、何时完成、以什么形式确认完成。协议签署前核对对方身份和权限,避免出现“账号运营者”和“内容发布主体”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调解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函件、对方回复、删除或更正前后的页面,都建议留存;调解不成时,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梳理争议经过。调解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评估诉讼途径,是否参加、如何让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起诉阶段:先核对管辖和被告,再准备程序材料
起诉前要核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管辖连接点需要结合被告身份、发布行为地和传播结果等案件事实,依据现行管辖规则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连接点规则,建议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律师确认。被告身份信息也要提前整理,页面账号名称、认证主体、联系方式、住所线索等,能核对到什么程度就整理到什么程度。
起诉材料提交后,程序节点可以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同时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这些节点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立案后的送达、答辩和权利告知安排,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通知为准。
诉讼请求要与所依据的条文对应。针对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失实,可以围绕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提出;针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例外情形的内容,或者符合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作品侵权情形,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方式结合案情和证据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律师的,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清代理阶段、工作范围和费用安排。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在发函、调解、起诉中的用途 |
|---|---|---|
| 涉事页面完整截图或录屏、链接、发布时间 | 内容原文、发布主体、传播时间 | 固定被诉内容,避免删除后无法核对 |
| 账号名称、认证信息、媒体名称 | 发函对象和被告身份线索 | 确定向谁提出更正、删除要求 |
|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 | 传播范围和名誉贬损可能性 | 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五项 |
| 内容来源、发布前的调查记录 | 来源可信度和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对应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
| 能够证明失实的合同、判决、登记材料、沟通记录 | 内容失实的具体对应关系 | 对应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有证据证明” |
| 发函记录、对方回复、删除或更正前后页面 | 沟通经过和履行情况 | 调解或起诉时说明争议处理过程 |
| 身份证明、主体资格材料、授权材料 | 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 | 立案、委托代理和签收文书 |
| 损失材料(如有) | 名誉受损后的实际影响 | 协商赔偿或诉讼请求时核对 |
六、费用与委托边界
名誉权咨询涉及的费用,至少可以分成三块: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发函、调解、诉讼可以分别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是否分阶段委托、如何计算,建议在书面合同中写明。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公证、鉴定、评估、差旅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委托范围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或律所报价,无法给出金额,建议在咨询时把拟委托的工作内容列成清单,逐项确认。
天津名誉权咨询中,建议先带齐涉事内容页面、发布主体线索、传播数据、失实依据和已有沟通记录,再与律师讨论发函、调解或起诉的取舍。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同上版本及来源。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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