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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主次责任如何认定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不是按车辆大小、损失多少或者谁先报警来划分,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这一规则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适用于事故认定阶段,认定结论会写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主次责任如何认定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不是按车辆大小、损失多少或者谁先报警来划分,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这一规则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适用于事故认定阶段,认定结论会写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需要核对的对象主要包括认定书载明的过错与责任表述、送达日期,以及当事人依法可以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如果对认定依据有疑问,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事故认定书和证据材料做进一步梳理。

一、主次责任的法律依据:作用与过错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从条文可以看出,主次责任的认定有两个并列的判断维度:一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二是过错的严重程度。条文把“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作为适用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主次责任出现在多方均有过错的事故中。如果只有一方有过错,则适用第一项,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各方均无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文本身没有规定主次责任的具体比例,也没有规定“主责就是百分之七十、次责就是百分之三十”之类的固定换算。主次责任是一种责任划分结论,具体赔偿比例还要结合事故认定书、损失情况和后续处理程序确定。把主次责任直接等同于固定比例,是对条文的误读。

二、容易与主次责任混淆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逃逸或破坏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条规定的是全部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则不予减轻。这一条与第六十条的主次责任划分属于不同情形,处理时不能混用。

第二种是交通意外事故。第六十条第三项明确,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主次责任的问题,也不应套用主次责任的划分方法。

三、认定书里应当核对什么

主次责任的结论最终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对当事人来说,核对重点可以放在第三项和第四项:认定书是否写明了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否写明了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如果认定书只写结论、不写分析,或者过错表述与责任结论之间缺少对应,就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部分。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可以看认定书结论,还可以通过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完整、分析是否与证据对应。

四、围绕主次责任的材料核对建议

结合上述条文,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主次责任问题时,可以从以下顺序整理材料,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第一,先看认定书本身。核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是否准确,事故发生经过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否具体,过错及责任表述是否明确。这些对应第六十四条要求载明的内容。

第二,核对送达日期和权利告知。第六十五条要求认定书在制作后三日内送达,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记录收到认定书的具体日期,有助于判断后续程序的时间节点。

第三,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第六十五条赋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权利。可以重点核对认定书引用的证据是否齐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与证据之间是否对应,各方过错表述是否有证据支撑。

第四,区分情形。如果事故涉及逃逸、破坏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应单独对照第六十一条判断,而不是简单套用主次责任;如果各方均无过错,则对照第六十条第三项判断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第五,注意“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是两个维度。整理材料时可以分别记录:哪些行为影响了事故发生,属于作用层面;哪些行为体现出过错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两者结合,才对应第六十条的认定标准。将两个维度混在一起,容易导致对认定结论的理解偏差。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主次责任等于固定赔偿比例。第六十条只规定了责任划分的类别和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具体比例。赔偿比例需要结合认定书、损失情况等另行确定。

误区二:认为只要发生逃逸就一定按主次责任处理。第六十一条对逃逸规定的是全部责任,属于特别情形,与第六十条的主次责任划分不同。

误区三:认为认定书只是结论,不能查阅证据。第六十五条明确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误区四:认为对认定书有异议只能等到诉讼阶段。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按告知的途径处理。

六、参考依据

本文引用的条文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引用条文时保留原文的主体、条件和例外,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

天津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认定,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两个维度: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主次责任适用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形,认定结论写入认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核对认定书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要求的内容,并在收到后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涉及逃逸、破坏证据等情形的,应单独对照第六十一条判断。对于认定书中的具体分析、证据对应关系以及后续处理安排,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手头材料做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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