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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主责和次责赔偿比例怎么定

在天津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主责与次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责任等级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列举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情形,但该规定本身没有给出主责与次责之间具体的赔偿百分比。赔偿比例需要在民事赔偿环节,结合事故认定书、…

在天津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主责与次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责任等级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列举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情形,但该规定本身没有给出主责与次责之间具体的赔偿百分比。赔偿比例需要在民事赔偿环节,结合事故认定书、损失证据和相应民事规范另行确定。就责任认定这一步,建议先核对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证据和责任结论,再准备后续赔偿协商或诉讼材料;涉及具体比例、损失项目与保险赔付顺序,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主责、次责是责任等级,具体赔偿比例属于后续民事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交通管理部门要解决的是“谁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程度如何”,并据此确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这条规定给出的是责任等级的划分方法,条文本身没有写明主责承担百分之几十、次责承担百分之几十。事故认定书上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是后续民事赔偿协商、调解或诉讼中的重要基础材料,但具体赔偿比例还要结合损失范围、保险情况以及相应民事规范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的民事法律条文或天津地方性规定,因此本文不对70%、30%等具体数值作结论,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实。

二、划分主责、次责时,交管部门看两个维度

第六十条的完整表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从条文结构看,主责、次责出现在“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形中,判断时同时考察“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这些情形与主次责任并列规定,适用条件不同,核对认定书时可以先看事故属于哪一类,再看责任结论与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证据分析是否对应。

三、逃逸、破坏现场等情形会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一条对主次责任的影响在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原则上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在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且有证据证明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如果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则不予减轻。核对这类案件时,需要区分“逃逸”“弃车逃逸”“潜逃藏匿”以及是否存在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不同事实,因为条文对减轻责任设置了条件和例外。

四、认定书载明什么、何时送达,关系到后续赔偿材料是否完整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方面内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作时限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涉及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

这些程序节点对赔偿准备的意义在于:送达记录可以核对当事人收到认定书的时间以及被告知的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可以帮助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现场图、照片、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是否完整。建议把认定书、送达凭证和查阅复制到的证据材料放在同一事故项下对应整理,避免不同文书版本混放。

五、特殊情形下,拿到的可能是事故证明或重新制作的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的认定书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第六十七条规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此外,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伤人事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条件和五日内制作认定书的安排;第七十条规定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应在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注明,身份查明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

这些文书类型不同,能证明的内容也不同。核对时可以先确认手中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存在重新制作、撤销原认定书或补充说明的情形,再判断其对事故经过、责任结论的记载范围。

六、围绕赔偿比例,建议先核对以下材料

材料或文书 可以核对的内容 整理时的注意点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事故经过、证据分析、责任结论、文书类型 核对当事人、车辆、时间、地点是否一致,确认是否为重新制作版本
送达凭证或签收记录 收到文书的时间、被告知的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 与认定书制作日期区分记录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车辆性能、车速、酒精、伤情等专门性问题 核对报告是否作为认定书证据使用
现场图、照片、笔录、监控 事故形成过程、各方行为 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注意保密例外
医疗票据、维修定损、误工材料 损失项目和金额基础 与事故认定书中的伤者、车辆信息对应
保险单、理赔记录 保险赔付范围和已赔付情况 与民事赔偿主张分别整理

整理顺序上,建议先确认文书类型和版本,再核对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与证据材料是否对应,最后整理损失证据。这样做的用途是让责任认定材料与损失材料各自归位,便于后续协商、调解或诉讼中说明哪些事实已有认定书支撑、哪些损失需要另行举证。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七、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第一,把“主要责任”直接当成固定赔偿比例。责任认定书确定的是责任等级,具体赔偿比例需要结合民事规范和损失证据另行核对。第二,忽略送达时被告知的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六十五条明确要求送达时告知这些内容,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核对告知事项并记录日期。第三,只保留认定书正文,不核对送达凭证和证据材料。第四,在逃逸案件中未注意第六十六条关于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规定,或未区分逃逸案件侦破前后认定书的变化。第五,把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混同,二者记载内容和形成条件不同,需要分别核对。

本文引用的规范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天津是本文的事故处理情境,上述条文属于全国适用的程序规定;天津当地在民事赔偿比例、保险赔付或具体办理环节是否有其他规定,本次资料未涵盖,需另行核对。

如果事故认定书已经作出,建议把认定书、送达凭证、检验鉴定意见和损失票据按同一事故整理成册,先核对责任等级和文书版本,再就赔偿比例、损失项目和保险赔付顺序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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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