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遇到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时间与行车记录仪显示时间不一致,咨询律师费用时,宜把“调证费”拆开问:律师为核对时间所做的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等工作,是否包含在代理费内、按什么方式计费;鉴定、公证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另行结算、如何凭票据结算;上述内容能否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问清工作范围和计费口径,比询问“统一价”更有实际意义。
一、先弄清“调证”对应的程序环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据此,与时间比对有关的现场材料、询问笔录、监控或行车记录仪相关材料等,属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范围(涉及保密和隐私的除外)。律师代为完成这部分工作,属于代理服务中的证据核对事项,费用如何计算需要与律所具体约定,并不存在当然单列的“调证费”项目。
同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据此核对其中对时间、证据来源的记载。设备时间未校准、时区设置、导出转码等原因都可能造成显示时间差异,因此建议保留行车记录仪的原始存储介质和原始文件,避免仅留存剪辑版或转发版,以便核对差异来源。
二、费用咨询可以问清四件事
第一,工作范围。询问是否包含查阅、复制事故处理证据材料,比对认定书与行车记录仪时间,就差异形成书面核对意见;如需检验、鉴定,是否协助提出申请。
第二,计费方式。询问按件、按小时、按阶段计费,还是包含在代理费中;调证核对工作如单独计费,按次数还是按时长计量。
第三,第三方费用。询问鉴定费、公证费、材料复制工本费、差旅费等是否另行支付,是否代收代付、是否凭票据结算。
第四,书面约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节点、工作范围变更及退费情形,写入委托合同或书面确认文件。
收费依据方面,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因此,具体金额只能向拟委托的律所核对,不宜套用统一价格。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对费用咨询的用途 |
|---|---|---|
| 认定书原件及送达记录 | 制作日期、送达日期、载明的事故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 | 确定程序节点和与律师沟通的基准 |
| 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及存储设备 | 文件生成时间、设备时间设置、是否原始未剪辑 | 说明时间差异来源,界定核对工作量 |
| 查阅、复制所得的证据材料 | 材料是否完整、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作为讨论工作范围的依据 |
| 拟签委托合同及收费条款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付款与退费 | 固定费用边界,减少后续争议 |
时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否定认定书的效力,能否影响责任判断,需要结合认定书载明内容和后续程序核实。第六十五条载明认定书会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具体期限以收到的认定书载明为准;复核的受理条件和审查范围,宜结合文书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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