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遗嘱上见证人签名人数与录像中出场人数不一致,宜先核对三组材料,再讨论效力:一是遗嘱原件本身按哪种法定形式订立、签名与日期是否逐页齐备;二是录像的原始载体,以及录像中是否记录了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年月日;三是每位签名人和录像出场人的身份与见证资格。核对的目的,是把“签名—录像—在场人”对应到同一份遗嘱、同一时间、同一批人身上,而不是仅凭人数差一项下结论。
一、先确认这份遗嘱按哪种形式订立
签名页对应的是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录像本身是遗嘱的订立形式还是仅作为过程记录,直接决定核对对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若签名页属于打印遗嘱,核对重点是每一页的签名与年月日;若录像本身即为录音录像遗嘱,核对重点是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的人数。代书遗嘱则依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一份材料中两种形式混用,可能出现某一形式要件不满足的问题,需要分别对照。
二、建议的材料核对顺序
- 遗嘱原件:核对每一页有无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有无年月日,签名页与正文是否属于同一份文件,有无换页、添改痕迹。用途是确认该形式的签名要求是否逐页满足。
- 录像原始载体:核对录制设备、原始文件及拍摄时间,录像中是否有人报出姓名或露出肖像、是否记录年月日,出场人数与签名人数的差异具体落在哪位见证人身上。用途是判断录像中的人能否与签名人一一对应。
- 见证人身份材料:依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核对每位签名人和录像出场人与遗嘱人、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行为能力状况。用途是剔除不合格人员后,计算实际合格见证人是否达到“两个以上”。
- 遗嘱人方面的材料:订立时的年龄、健康状况、病历或诊断记录,与录像中的表达相互印证,用于核对订立能力与意思表示。
- 见证人陈述与联系记录:见证人对到场、离场时间和订立过程的说明,用于解释人数差异的成因,例如有人中途到场或离场、录像只拍摄了其中一段。
三、人数不一致能说明什么
人数不一致本身既不能直接认定遗嘱无效,也不能直接认定有效。差异发生在哪个环节更关键:录像仅作辅助记录、遗嘱按打印或代书形式订立的,先按该形式核对逐页签名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录像本身就是录音录像遗嘱的,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核对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的人数。若差异源于某位签名人不具有见证资格,需按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剔除后再计算合格人数。最终效果要结合全部材料判断。
在河北地区准备咨询时,可以整理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清单、录像文件的原始存储介质、见证人基本信息表,并书面说明订立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和录像拍摄范围,便于律师快速定位争点。材料梳理、见证人访谈、形式要件评估是否纳入委托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对。
本文所引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文本可查阅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具体案件中遗嘱形式要件的认定,仍需结合原件与完整证据材料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