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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家暴维权律师咨询:就诊诊断与鉴定意见受伤时间不一致,原始病历先核哪份?

在邯郸处理家暴伤情材料时,遇到就诊诊断与鉴定意见所载受伤时间不一致,建议先核对与就诊时间最近的首诊原始病历,再核对鉴定意见书所引用的病历页、检材来源和鉴定时间,最后把这两类材料放回出警记录、告诫书的时间线中比对。这个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规定病历与鉴定意见的法定核对先后。

在邯郸处理家暴伤情材料时,遇到就诊诊断与鉴定意见所载受伤时间不一致,建议先核对与就诊时间最近的首诊原始病历,再核对鉴定意见书所引用的病历页、检材来源和鉴定时间,最后把这两类材料放回出警记录、告诫书的时间线中比对。这个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规定病历与鉴定意见的法定核对先后。需要分清的是:就诊诊断记载的是就诊日期和患者当时陈述的受伤经过,鉴定意见记载的是鉴定检查日期及其依据的检材,两者日期口径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哪一份材料不真实。

先核首诊病历,核对的是“最初记载”

首诊病历通常最接近就医时点,建议优先核对原件中的挂号或就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查体记录、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医生签名及医疗机构盖章。随后核对复诊病历与首诊记录是否连续,影像报告、医疗费票据是否与同一次就诊对应。这样做的用途,是把“就诊时间”与“患者自述的受伤时间”分开列明,避免把两个日期直接当作同一事实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据此,就医材料和伤情鉴定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中可以形成的材料,核对时宜一并查看报警时间、处警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协助就医、鉴定的记录。

再核鉴定意见,重点看它所依据的病历页

鉴定意见不宜只读结论部分,建议核对委托机关、受理日期、鉴定检查日期、鉴定材料来源、分析说明中引用的病历页码或影像编号,以及鉴定意见所描述的受伤时间与首诊病历记载是否指向同一次就诊、同一伤情。若鉴定意见引用的病历页与原件不一致,可以向出具机构或委托机关核实材料来源,并在后续程序中说明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该条使用“可以”,法院对证据的采信需要结合案件全部材料判断;病历、鉴定意见、出警记录之间的时间差异,属于需要说明和核实的事项,不宜仅凭其中一份材料自行推定结论。

核对对象 重点核对内容 主要用途
首诊病历原件 就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签名盖章 固定最初就诊记载和自述受伤时间
复诊病历及影像、票据 与首诊是否连续、是否同一次就诊 判断诊疗记录的连续性
鉴定意见书 委托单位、鉴定日期、检材来源、所引病历页 判断鉴定依据与病历是否对应
出警记录、告诫书 报警、处警时间及伤情描述 形成时间线比对

时间不一致时,先把差异写清楚

建议制作一份时间对照表,分别列出报警时间、处警时间、首诊时间、复诊时间、鉴定检查时间、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鉴定意见记载的受伤时间,并在每一栏后注明材料名称和页码。对差异原因可以分项核实:是就诊日期与受伤日期口径不同,是病历转抄或补录,还是鉴定意见引用了不同批次的病历材料。核实前保留原件和复印件,不自行涂改、补写病历。

如准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整理材料:“(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出警记录、告诫书、病历和鉴定意见可以按上述时间线分组提交,时间差异另附说明,供受理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判断。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官方文本见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具体案件中病历原件、鉴定材料来源及证据采信,仍需结合完整材料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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