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争议,先核对转账附言所记载的赠与意思表示,再核对主张借款的一方能否说明附言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核对的主体包括付款的父母、收款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处阶段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事实梳理与证据准备阶段;适用条件是附言由付款人在转账时作出、并能与银行流水对应;需要核对的对象是附言原文、赠与对象是否特定,以及借条等材料形成的时间与背景。
一、附言排在前面:它同时锁定给付性质与归属对象
转账附言与款项交付同期形成,属于付款人对款项性质的直接书面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两条并列适用,对应两种结果:
- 附言写明赠与、且明确只赠与夫或妻一方,指向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该笔出资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 附言只写赠与、未指明对象,则落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核验附言时,除了确认“赠与”二字,还要看收款人、赠与对象表述、附言填写人以及是否与流水时间一致。这几项决定了上述哪一条被适用。
二、借款主张要核的是附言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
父母一方主张出资系借款,实质是主张附言所载赠与并非真实意思。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按该条,赠与表示被认定虚假的,其效力为无效,被隐藏的借贷行为是否成立,仍需依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判断。本次资料未包含借款合同及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专门条文,借贷合意是否成立需另行核对。
由此,主张借款一方需要准备能够说明“附言为何与主张不一致”的材料,例如借条的形成时间与签署人、父母与子女间关于还款的沟通记录、还款或利息痕迹、家庭内部账务记载。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附言是否为虚假表示,并非提交后才产生某项权利的法定前提。
三、可以先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银行转账凭证、流水原件 | 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时间,附言是否由付款人填写 |
| 附言文字与赠与对象表述 | 落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还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
| 借条、欠条 | 形成时间、签署人、是否涉及配偶一方 |
| 微信、短信、录音 | 父母与子女沟通中提到“还”“借”或“给”的时间点与语境 |
| 还款、利息、记账记录 | 双方事后是否按借贷关系实际履行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笔款项分组,把同一主体的陈述、同一期间的记录放在一起比对,注意区分转账时形成的材料与争议发生后补做的材料。就石家庄长安区的咨询场景,可先将上述材料按时间顺序编号,便于说明事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京津冀婚姻家事咨询中可协助梳理这类出资性质争议,具体承办安排、服务范围与收费方式需与律所核实确认,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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