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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离婚律师:车辆登记人与购车出资流水人不一致,共同财产范围先核哪项?

在沧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遇到车辆登记人与购车出资流水人不一致,先核的是车辆是否落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落到三项基础事实:购车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车资金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登记名义和付款流水放在这三项之后核对,用来还原出资与登记的形成过程。协议离婚的财产清单、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主…

在沧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遇到车辆登记人与购车出资流水人不一致,先核的是车辆是否落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落到三项基础事实:购车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车资金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登记名义和付款流水放在这三项之后核对,用来还原出资与登记的形成过程。协议离婚的财产清单、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主张、诉前财产梳理,都适用这一核验顺序。

一、先核共同财产范围的三项事实

第一项看购车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购车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和机动车登记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属于共同财产范围的基础事实;落在婚前或离婚后的,需要结合资金来源另行判断。

第二项看资金来源。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明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付款流水可以核对款项从哪个账户支出、是否使用婚后工资或经营收入、是否有贷款及还款来源,从而区分共同财产出资与个人财产出资。

第三项看书面约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书面婚内财产协议的,先看协议对车辆或购车资金是否作出约定,再看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范围。

二、登记与流水在核验顺序中的位置

登记和流水是证明工具,服务于上述三项事实的还原。可以按同一维度并列核对:

核对项 可核对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购车时间 购车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登记日期 购车行为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资金出处 付款账户流水、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父母出资的转账记录及说明 购车款来自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登记状态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税费凭证 登记人是谁、登记时间与付款时间是否对应
使用与负担 保险投保人、违章处理记录、维修保养付款记录 车辆由谁实际使用、费用由谁负担
书面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原件、签署时间 双方是否对车辆归属或购车资金另作约定

上述整理用于把“谁登记”“谁付款”“何时购买”“款项性质”放在同一组事实中比对,帮助判断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出资流水与登记名义的差异如何形成。

三、登记人为夫妻以外的人时另核一层关系

车辆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与登记在父母、亲属或其他第三人名下,核验范围不同。登记人为夫妻以外的人时,除前述三项事实外,还需核对登记人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是否存在借名登记、代持、赠与、家庭共同出资或家庭共有约定。涉及多个登记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该条适用于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判断仍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为基础。登记人与夫妻之间关系的事实不清时,需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付款流水直接认定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百零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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