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天津遗产继承律师处理继承事务,落笔签委托合同之前,建议先把两件事理清: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走哪条继承路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含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二是手上的遗嘱处于什么状态——是已经生效待执行,还是存在效力争议需要审查。这两个判断决定了律师工作的起点,也决定了你需要向律师交付哪些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在正式委托前,可以先就继承顺序的确认和遗嘱材料的整理做一次沟通,把事实基础摆清楚,再谈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
一、先确定继承路径,再谈由谁继承
继承纠纷的常见误区,是一上来就争“谁该分多少”,而没有先确认适用哪一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给出了三种路径的适用关系: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存在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两者都没有的,才回到法定继承。委托律师时,第一个需要核对的材料就是是否存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它们的形成时间、签署情况和保管状态。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先后立有多份遗嘱,还需要向律师说明每份遗嘱的时间、形式和保管人,由律师判断审查顺序。
同时要确认继承开始的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死亡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继承从何时起算、哪些人属于继承人,也是放弃继承、接受遗赠等期限计算的起点。委托时应当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果存在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的情形,还应说明各人的亲属关系状况。
二、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与代位继承
走法定继承路径时,继承顺序是核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范围。委托时如果涉及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准备收养登记材料、共同生活与扶养事实的材料,供律师核对是否落入上述范围。这不是额外的程序要求,而是把亲属关系的事实说清楚,才能判断谁在第一顺序。
代位继承的情形由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外,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家庭中存在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丧偶儿媳女婿长期照顾老人的情况,委托时应当把死亡先后顺序、赡养事实的相关材料一并整理,供律师判断是否适用上述规定。
三、同一顺序内部,份额如何确定
顺序确定后,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并非一律平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条规定包含“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也包含照顾、多分、少分、不分以及协商不均等几种情形,各自对应不同的事实条件。委托律师时,主张多分的一方通常需要说明共同生活、主要扶养的事实;主张少分或不分的一方,则需要说明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未尽义务的事实。这些都需要材料支撑,例如共同居住情况、医疗照护记录、日常支出凭证等。建议在委托沟通阶段按“主张—对应事实—对应材料”的方式列一份清单,便于律师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调解与诉讼是并列的处理方式,委托律师时可以说明目前家庭协商进展到哪一步,以便确定工作重点。
四、遗嘱审查的三个落点
遗嘱审查不只盯着“是不是被继承人签的字”。结合前述条文,至少有三个落点需要在委托时向律师交代清楚。
第一是遗嘱未覆盖的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就是说,即使存在遗嘱,上述五项情形所涉的遗产部分仍回到法定继承。委托时应当把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与全部遗产范围分别列出,比对是否有未处分部分。
第二是放弃与接受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在形式要求和期限上并不相同,前者要求书面形式且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后者有六十日的期间。委托时应当说明家中是否已有人作出过放弃或接受的表示、以何种方式作出、时间为何,并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三是继承权是否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举了五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涉及此类争议时,事实认定要求较高,委托时应当如实向律师说明情况,由律师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支撑相应主张,不宜自行下结论。
五、先析产,再谈分割
遗产范围的确定常被忽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房产、存款等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需要先确认权属份额,再确定属于遗产的部分。委托时建议准备不动产登记信息、存款账户信息、婚姻关系证明以及是否存在财产约定的材料,供律师核对析产基础。
六、委托沟通与费用边界
与律所沟通时,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材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及其形成时间、保管情况;遗产范围材料,包括不动产、存款、股权等权属凭证;家庭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已作出的放弃或接受表示。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时间”分组,便于律师快速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通过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服务事项、工作阶段、计费方式与支付节点;诉讼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需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和金额,不宜以任何口头说法作为依据。授权范围也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清,包括是否包含协商、调解、诉讼等具体事项。
结语
处理天津的遗产继承事务,先把继承路径、继承顺序、遗嘱状态和财产范围四项事实核对清楚,再确定委托事项与费用安排,沟通会顺畅很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就上述材料的整理方式和拟议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沟通,可以作为正式委托前的准备步骤。本文所引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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