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家口咨询婚姻家事律师,说明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约定和债务承担情况时,可以按“协议文本—财产范围—债务逐笔—对应凭证”四条线来讲:先说明有没有书面协议、何时签署、约定覆盖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再按婚前、婚后分别列明财产归属;再对每一笔债务说明形成时间、用途、签字或追认情况;最后说明每项说法有什么材料可以对应。这样陈述,律师才能判断约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对哪些财产产生约束力,以及债务是否落入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共同债务范围。咨询前建议先核对协议原件、财产凭证和借款材料,具体如何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沟通。
一、先把协议本身讲清楚:有无书面文本、何时签署、约定什么
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后财产约定,在咨询中首先要交代的是协议本体,而不是先讲双方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段条文对应到咨询陈述,至少要说清四件事:
第一,协议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有书面文本的,说明原件由谁保管、是否有双方签字、签署日期是否完整;只有口头说法而没有书面文本的,可以如实说明形成过程、在场人员和事后是否有微信、邮件、录音等记录,约定是否存在、内容如何需要进一步核实,不宜在咨询时直接当成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书面约定来讲。
第二,签署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这决定它属于婚前财产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也影响需要核对哪些财产取得时间。
第三,约定覆盖的财产范围。条文允许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可以只约定其中一类,也可以两类都约定。咨询时要明确说:协议写的是婚前房产、婚前存款,还是婚后工资、经营收益,或者两者兼有。
第四,约定的归属类型。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种类型对应的分割思路不同,不能笼统说“我们签过协议、各归各的”。
此外,如果协议里写了债务由谁承担,要单独指出来。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处理的是夫妻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对外负债如何清偿的问题,条文设置的前提是“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咨询时应该说明:债权人是否知道这份约定、通过什么方式知道、有无书面告知或协议出示的记录。这一事实需要材料佐证,仅凭一方陈述往往不足。
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开列,不要混成一张清单
咨询中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把房子、存款、车辆、股权、借款全部写在一张纸上,不标取得时间,也不标登记在谁名下。律师很难据此判断哪些属于约定范围、哪些属于未约定而按法定财产制处理的部分。
建议按两组分别整理。第一组是婚前取得的财产:取得时间、出资来源、付款凭证、登记情况。第二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分别说明取得时间、登记或持有主体、资金来源。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哪些有约定、哪些没约定”必须分开讲,不能把有协议覆盖的财产和没有协议覆盖的财产放在一起笼统主张。
如果协议只约定了一部分财产,比如只写了婚前房产,那么婚后工资、经营收益等是否另有约定,要单独说明。建议在陈述时用一句话概括:“这部分有书面约定,那部分没有约定,按法定财产制处理。”这样律师才能把约定优先适用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边界分清。
三、债务按“一笔一说”陈述,重点是发生时间、用途和签字
债务部分最忌讳只讲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这条规定,每一笔债务建议说明以下事实:
一是形成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借款名义人,是夫妻共同签名,还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三是有没有事后追认,包括书面确认、微信聊天中的认可、共同还款行为等;四是借款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是经营投入、购置财产、对外投资;五是金额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关系,是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六是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有没有对应材料。
对于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还要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咨询时要单独说明债权人对约定的知情情况,包括借款时是否出示协议、有无书面提示、合同是否载明。知情与否属于待证事实,需要材料支持,不能仅凭推测。
四、把说法落到材料上:一份可用的说明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咨询人把口头陈述转化为可核对的事实,所列材料是建议整理方向,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 说明事项 | 需要讲清的事实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协议本体 | 有无书面文本、签署时间、签字情况 | 协议原件、签署页、附件 | 是否满足书面形式、约定范围 |
| 婚前财产 | 取得时间、出资、登记 |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登记信息、存款流水 | 是否属于婚前取得、出资来源 |
| 婚后财产 | 取得时间、来源、登记或持有主体 | 工资流水、经营账目、投资记录、赠与或继承文书 | 是否属于约定范围、有无另行约定 |
| 每笔债务 | 时间、名义人、金额、用途 | 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还款记录 | 是否共同签名、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 |
| 事后追认 | 是否有认可的意思表示 | 聊天记录、邮件、书面确认、共同还款凭证 | 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 |
| 债权人知情 | 是否知道财产约定 | 协议出示记录、书面告知、合同条款 | 能否对应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
整理时建议对同一笔债务、同一项财产使用同一主体名称和同一时间口径,避免协议写“丈夫”、流水显示他人代付、陈述又说“我方出资”这类主体错位。不同材料形成时间不同是正常现象,关键是把每份材料对应到具体事实,而不是强行让所有日期一致。
五、陈述时的表达边界
咨询时可以把已经确认的事实、记得但尚无凭证的事实、完全不确定的事实分开讲。对前者直接陈述并说明凭证在哪;对中者说明“我记得是这样,但需要回去找材料”;对后者明确表示待核实。协议是否书面、债务是否共签、债权人是否知情,这些都属于需要用材料印证的事实,律师据此才能给出有条件的判断。把推测说成确定事实,反而会让后续核对偏离方向。
涉及具体财产价值和债务金额时,可以说明来源,如登记价、合同价、银行流水余额,并注明是否包含利息、是否已部分清偿。数额口径不清,后续讨论分割或清偿时容易反复。
本文涉及的材料包括协议原件、财产取得凭证和逐笔债务材料。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对协议文本是否满足书面形式要求、债务材料能否对应到具体用途,或不清楚哪些事实需要优先说明,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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