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申请行政许可、收到补正通知后发现通知所列材料与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对应时,需要核对的是以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为主线、与本次许可事项直接相关的那组场所证明:即场所的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权属材料)、地址表述、面积与用途信息,以及这些材料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指向同一处场所。这一核对同时针对两个层面:补正通知本身是否属于受理阶段的一次性完整告知,以及被要求补充的场所证明是否与申请事项相关。
先看补正通知所处的程序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条第二款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与之对应,该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列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核对的第一组对象是通知与已提交材料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通知要求补正的项目,是否已经包含在申请材料中;通知是否一次性列明全部补正内容;通知的送达日期与材料提交回执上的日期是否能够对应。
以“同一场所”为主线核对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据此,核对范围可以落在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场所证明上,并按同一维度逐项比对:
| 核对维度 | 补正通知所写内容 | 已提交材料 | 核对要点 |
|---|---|---|---|
| 地址表述 | 通知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 | 申请表、租赁合同、产权证明上的地址 | 门牌号、楼层、房间号、面积是否指向同一处 |
| 权属与使用权 | 通知要求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权属材料 | 出租人名称与产权人是否一致,转租是否有相应授权 |
| 期限 | 通知是否提及租赁期限 | 租赁合同的起止日期 | 租赁期间与申请许可的期间是否衔接 |
| 用途与事项匹配 | 通知提及的用途、面积、布局要求 | 场所用途、平面图等材料 | 是否与本次申请的许可事项条件对应 |
表中“期限”“用途”等维度属于材料整理时的比对思路,是否构成法定条件,需结合具体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公布的办事指南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分行业的场所材料清单,不宜直接套用。若补正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无关,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上述规定书面提出异议,并请求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处理建议与费用边界
整理时,可以制作一份对照说明,逐项列明通知要求、已提交材料的名称与页码、以及两者的对应或差异之处,连同补正通知原件、材料提交回执一并留存;回执和书面凭证关系到“五日内一次告知”与“逾期视为受理”的时间起算。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并请求重新明确补正范围,是否提出、以何种方式提出,可结合具体许可事项与期限安排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具體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费用金额,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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