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记载的被告地址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是两份材料各自记载的对象、形成时间和签署主体,以及后续每一种送达方式留下的凭证能否相互衔接。按照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住所等信息;送达是否完成、何时完成,则要看送达回证、留置记录、电子送达到达记录或邮寄回执。两份地址指向不同用途时可以并存,送达效力按实际采用的送达方式和对应凭证判断。以下核对方法按全国统一规则整理,天津市各法院的具体文书样式和立案要求以受理法院指引为准。
一、先看两份材料各自记载什么
起诉状依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记明:“(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这里的地址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并可能影响管辖判断。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按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送达地址确认书本次资料未包含专门规定,其栏目设置、签署要求需以受理法院提供的文书样式和立案指引另行核对。可以核对的项目包括:签署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由诉讼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是否包含签收诉讼文书的权限;所填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签署日期;是否勾选同意电子送达。
建议就同一主体,把起诉状地址、确认书地址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地址来源材料并排列出,分别注明形成日期和来源,用于说明差异原因,例如注册地与经营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这类整理有助于向法院说明情况,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
二、按送达方式核对对应凭证
| 送达方式 | 建议核对的凭证 | 规则要点 |
|---|---|---|
| 直接送达 |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身份与签收日期 |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送交代理人签收;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人员在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受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七条) |
| 留置送达 | 回证上拒收事由和日期、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或拍照、录像记录 |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记明拒收事由,把文书留在住所;也可留在住所并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九条) |
| 电子送达 |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记录、送达信息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 | 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以到达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第九十条) |
| 邮寄送达 |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一条) |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三条列举的方式,与上述国内送达的核对项目不同。
三、核验顺序与时间轴整理
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先核对签收主体与授权,确认签收人属于第八十八条列举的几类人员,代理人签收的比对授权范围,指定代收人的查找指定记录;再逐份记录送达日期,以回证签收日期、系统到达日期或回执收件日期为准;最后把程序节点排在同一条时间轴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将立案日期、副本发送日期、实际送达日期和答辩期起算日并列,可以直观看出地址差异是否影响文书实际到达。
完成上述比对后,可以准备一页简要说明,写明各地址的来源、形成时间与差异原因,在提交材料或应诉时向承办法官说明;是否需要补充材料、以何种形式提交,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开版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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