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材料建议围绕四条线整理:主体信息、侵权事实与过错、损害后果、程序文书。主体信息要解决“谁有权起诉、起诉谁”,一般用身份证明、组织登记信息、关系与授权文件核对;损害后果则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减少收入以及残疾、死亡等具体项目,用病历、票据、记录和时间线逐项对应。北京各受理法院的网上立案格式、材料份数和证据目录要求可能不同,应以具体法院当前指引为准。如需要就材料分组和诉讼准备作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区分材料要证明什么
侵权诉讼材料不宜只按“有什么交什么”堆放,更稳妥的做法是先列出待证明事项,再让每组材料对应一个事项。建议在提交前做一张证据目录,写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证明对象和原件核对情况。这样既方便自己检查缺口,也方便在立案和审理中说明材料用途。
| 材料组 | 主要证明对象 | 建议核对 |
|---|---|---|
| 主体与关系 | 原告是否为赔偿权利人,被告是否为赔偿义务人 | 身份信息、登记信息、亲属关系、授权文件是否一致 |
| 侵权事实 | 何时、何地、何人实施了何种行为 |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线索、沟通记录、证人线索 |
| 损害后果 |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费用支出 | 病历、票据、费用清单、误工与护理材料是否对应 |
| 过程时间线 | 事件、就医、沟通、支付之间的先后关系 | 日期、主体、金额、来源能否相互印证 |
| 程序文书 | 起诉状、授权委托、送达信息等 | 以受理法院当前立案指引核对格式和份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般侵权纠纷中,材料要能说明行为、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涉及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情形时,则需按相应规定另行核对,不能把一般过错规则套到所有案件。
二、主体信息:原告、被告与共同侵权人
主体信息首先看原告。根据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据此,建议按以下思路准备和核对:
- 受害人本人起诉:准备身份证明,核对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和联系方式。委托他人办理的,准备授权委托文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死亡案件由近亲属起诉:除身份证明外,建议准备户口簿、婚姻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说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并核对各近亲属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 起诉自然人被告:尽量整理姓名、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身份线索,便于确认被告身份和送达。
- 起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准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登记信息等组织文件或查询线索,核对被告名称是否准确。
- 存在多个侵权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该条还明确,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会影响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部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建议先梳理全部可能的主体及其行为,再决定起诉范围,避免遗漏后反复补充。
三、损害后果:按赔偿项目建立对应关系
损害后果的证明,重点是把“损害项目”与“具体材料”一一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以按项目核对:
- 医疗费:病历、诊断材料、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核对就诊时间、医疗机构、患者姓名和费用金额。
- 护理费:护理医嘱、护理协议、护理费票据及护理期间记录,核对护理必要性和实际支出。
- 交通费:交通票据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对应,说明与治疗康复的关联。
-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医嘱、住院记录和实际住院天数核对。
- 误工减少收入:单位误工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等可用于核对收入变化和误工期间,具体证明力需结合案情判断。
- 残疾、死亡相关项目:涉及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需进一步核对伤残鉴定意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等材料;鉴定程序和材料要求以受理法院及鉴定机构要求为准。
- 精神损害: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体精神损害的条件和数额需结合案情另行核对。
- 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类情形可准备损失凭证、获利线索和价值评估材料。
损害材料还要做时间对应。建议把事件发生日、首次就医日、复诊日、费用支付日、误工期间、护理期间列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每一笔费用是否与本次事件和相应治疗阶段相关。
四、侵权事实与过错:现场、过程、沟通记录
侵权事实材料用于说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发生环境和过程。可以整理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线索、报警或投诉记录、沟通记录、合同或票据、证人联系方式等。电子记录建议保留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图片视频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保存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过程材料建议完整保留,包括对己方不利的环节,再说明其与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关系,避免只提交片段导致事实链条不完整。涉及医疗、产品、场所、动物致害等具体类型时,还应分别补充诊疗记录、产品包装和购买凭证、场所设施与警示标识、动物管理记录等材料,具体范围需结合案件类型核对。
五、提交前的核对顺序与边界
建议按“先主体、再损害项目、后事实过程、最后程序格式”的顺序自查:先确认原告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被告是否明确、共同侵权人是否遗漏;再按赔偿项目列出证据和金额;随后用时间线把事件、就医、沟通和支付串联起来;最后按受理法院当前指引核对起诉状、证据目录、份数和网上立案格式。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整理的是材料准备和核对方法,不是北京各法院统一的法定材料清单。北京具体立案要求、鉴定材料要求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向受理法院或相关机构另行核对。
如果尚需核对共同侵权人范围、损害项目与票据的对应关系,或需要确认拟议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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