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赔偿

在北京咨询精神损害赔偿,先要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给出的两类情形上: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北京咨询精神损害赔偿,先要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给出的两类情形上: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两类情形都要求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差别在于前者指向人身权益,后者指向特定物并附加主观状态要求。具体事实属于哪一类、由谁提出、在哪个程序阶段提出,需要结合材料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围绕情形归类和材料准备沟通。

一、法条列明的两类可主张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为: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该条实际表述拆开看,第一类情形的主体是自然人,对象是人身权益,结果要件是“严重精神损害”。生命、身体、健康受侵害属于典型的人身权益侵害,但条文的表述并不限于这几项,具体权益类型要结合案件事实确定。第二类情形的对象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观要件写明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某一物品是否具有人身意义,需要结合物品的来源、取得方式、使用情况以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核对,不宜仅凭物品价格判断。

需要区分的是财产损失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特定物被毁损,财产损失按该条计算;能否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仍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三个条件上核对,即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二、谁可以主张、向谁主张、在哪个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主体作了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从该条可以读出的程序信息是: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一并请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里同时出现“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说明两类请求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但各自的计算依据不同。

三、赔偿项目与给付方式要分开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列举的是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不同项目,咨询和整理材料时建议分列,避免混算。

给付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在定期金给付的语境下写明: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同一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意味着具体数额要依照专门的司法解释确定。本次资料未收录该专门解释的具体条文,因此无法给出数额区间、比例或计算示例,这部分需在咨询时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文本及受理法院的掌握口径。

四、材料核对建议

以下为整理建议,用于把事实与法条要件对应起来,并非法定必交清单;不同案由、不同法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受理法院的告知为准。

核对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侵权行为经过 时间地点记录、报警或求助记录、监控、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侵害行为是否发生、行为人主观状态
人身权益受损 门急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鉴定意见 受损部位、程度及与侵权行为的关联
精神损害程度 持续就诊记录、专科诊疗材料、用药与休息证明、影响工作生活的记录 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需专门鉴定按受理法院要求核实
特定物情况 物品照片、取得凭证、维修或灭失证明、来源与使用情况说明 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及其价值
主体资格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是否为赔偿权利人;死亡案件由近亲属主张
已获赔付 保险理赔记录、对方付款凭证 是否存在重复主张、金额如何抵扣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对齐主体、时间和金额:同一笔费用在不同材料中的记载应能相互对应;不同程序形成的文书日期不同属于正常情况,核对重点是内容是否指向同一事实。

五、咨询时需要说清的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具体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另外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和实际发生情况处理。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无法给出金额,建议在明确委托事项后再核对书面约定中的收费项目与对应工作内容。

六、几个常见理解偏差

其一,财产被损坏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还需具备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精神损害三项条件。其二,人身受损即必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条写明的结果要件是“严重精神损害”。其三,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当作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与相关给付规则中分别出现。其四,自行按某一比例估算数额,第二十三条已明确数额适用专门司法解释确定。

本文能够核对的是情形归类、主体资格和材料与要件的对应关系;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是否具有人身意义、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清单与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参考依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