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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交易收款人与合同相对方不同,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时应核对哪些材料?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时,建议先按“谁签合同、谁收款、谁欠款”三条线索整理材料,重点核对四组内容:合同及签署授权、付款与收款凭证、收款人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说明、履行与沟通记录。这四组材料用于帮助承办律师确认函件的收函对象、事实叙述口径和请求内容;具体如何取舍、是否承接及如何计费,需与律所沟通确认。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时,建议先按“谁签合同、谁收款、谁欠款”三条线索整理材料,重点核对四组内容:合同及签署授权、付款与收款凭证、收款人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说明、履行与沟通记录。这四组材料用于帮助承办律师确认函件的收函对象、事实叙述口径和请求内容;具体如何取舍、是否承接及如何计费,需与律所沟通确认。

一、建议优先核对的材料

材料类别 具体内容 可以核对什么
合同及签署文件 合同正本或完整副本、补充协议、订单、签章页、签署人身份及授权文件 合同相对方的准确名称、签章是否齐全、签署人是否有权代表对方签约
付款与收款凭证 银行转账回单、账户流水、承兑汇票、第三方支付记录 实际付款人、收款账户名称、金额、时间、用途备注,判断收款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主体关系与指示付款材料 收款人与合同相对方的关联说明、委托收款或代收协议、指示付款函、对账确认、邮件或即时通讯中的账户确认记录 收款人基于何种安排收取款项,该安排是否有书面或其他可核查的痕迹
履行与结算材料 送货单、验收单、服务确认单、发票及开票主体、对账单、催款记录、对方确认收款或承认欠款的回复 合同履行情况、结算金额、双方对款项流向是否曾有异议
主体资格材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发函方与收函方的主体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整理时建议同一笔款项对应同一份合同、同一期间和同一账户,避免把不同交易、不同主体的记录混在一起。原件与复印件的来源也建议注明,便于承办律师判断哪些材料可以直接引用、哪些需要补充。

二、咨询时需要说明的事实

标题所涉情形,核心事实是收款账户名称与合同相对方名称不一致。咨询时可以用一段简短说明写清:合同由谁签订、货款或服务费由谁支付、实际由谁收取、收款人是否曾出现在合同或补充约定中、对方是否曾对该账户作出确认。这些事实决定律师函中如何表述款项流向,以及收函对象如何确定。

律师函的收函主体、事实表述和请求内容,需结合上述材料由承办律师判断,不宜在材料未核对前先行确定。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团队可提供合同审查、商事争议及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律师函代写是否纳入具体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资料所列总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服务热线为4009003957,联系前可先确认号码与接待安排。

三、费用与委托范围的核对

费用方面,可以核对两点:律师服务费是否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收费项目与金额是否在委托合同中书面列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并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该条文来源为中国政府网转载的官方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咨询律师函代写时,建议将付款对象、票据开具、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与收费条款一并核对;如涉及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分开确认。上述材料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代表对函件效果或争议结果的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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